2009年12月27日 星期日

RFI:德国各界对中国重判刘晓波案表示强烈不满

发表日期 26/12/2009 更新日期 26/12/2009 22:25 TU

德国政界和媒体均对中国当局重判刘晓波案表示强烈不满。

德国总理默克尔对审判结果表示“震惊”,并希望中国会对此案加以修正。外长威斯特维勒对此案“深表忧虑”。联邦议会主席兰马特认为此案“令人惊恐”。

媒体对中国的批评则更为直接、尖刻。

德国电视二台表示:改革开放三十年后,中国在经济上获得了成就,在艺术和政治领域也有所进步。但批评共产党依然受到禁止。其实,1989年和2009年有很多类似之处:中国人对腐败官僚的极端不满使民间要求民主、分权和言论自由的呼声极为强烈。而共产党通过刘晓波案再次显示:批评共产党依然是个危险的举动。等待批评者的将是软禁或监牢。

世界报认为:中国正在肆意践踏人权。不光刘晓波案是如此,中国在西藏实行的是种族灭绝,在新疆则镇压维吾尔族人的文化。在这样一个流氓国家面前,西方决不应该为了经济利益而俯首帖耳,德国应该中断和中方假惺惺的“法治国家对话”,转而加强和反抗势力的联系。因为它们才是中国的未来。



法国外交部对中国重判刘晓波表示担忧

发表日期 26/12/2009 更新日期 26/12/2009 22:48 TU

法国外交部周六也就刘晓波被判重刑发表公告称,作为一直关注全世界各地尊重言论自由的国家,法国呼吁中国当局履行与欧洲联盟人权对话中所作的承诺。对中国重判刘晓波,法国深感忧虑。

针对中国异议人士刘晓波被判重刑,台湾总统马英九也做出反应。马英九表示,追求民主人权是他从政以来一贯目标,他呼吁海峡对岸对于以和平方式表达意见的人,给予最大的宽容。

马英九表示,追求民主与人权是他从政以来一贯目标,也是他上任以来大力推动的政策,而两岸都是加入联合国政治与民权公约以及经济社会文化公约的国家,他希望双方给予以和平方式表达意见的人最大的宽容。

台湾行政院大陆委员会和海峡交流基金会都已经针对刘晓波被判重刑的事件发表声明。


中国网民:中国为自己找到了昂山素姬与曼德拉

作者 香港特约记者 麦燕庭
发表日期 26/12/2009 更新日期 26/12/2009 12:56 TU

与港媒相反中媒今仍噤若寒蝉

香港的有线电视新闻部在刘晓波案判刑前接带恐吓成分的手机短讯后,香港传媒未受影响,仍大肆报道并加以批评,而中国内地传媒则仍然噤若寒蝉,连新华社报道都没有采用。

受恐吓短讯的有线电视,圣诞日就刘晓波的报道并没减少,除报道判刑外,还报道了刘妻刘霞和辩护律师的讲话、中港学者和评论员的批评、各界反应和示威者冲击中联办等。

不过,由于现是圣诞假期,香港有七分免费或财经报章停刊,但在余下仍有出版的十分报章,全都有报道刘晓波案,并且带有批评;不过,亲中的《大公报》和《文汇报》只转载新华社约二百字的通稿,而《香港商报》则标榜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公室强烈谴责不满刘晓波被重判的示威人士,示威人士在昨日的示威中一度冲入中联办大闸和大门之间,造成混乱,有人受伤。

中国网上热评刘晓波案

一如刘晓波案开审时,中国内地传媒对判刑只字不提,显然是当局早已作出指示,不过,不受控制的互联网则对此案议论纷纷,转贴文章和发表感想的博客数以千计,有网民称,中共为自己找到像(缅甸)昂山素姬、(南非)曼德拉等本土人物;亦有网民以判处的11年为题指出,「11年是两根钉子,将刘晓波钉在《零八宪章》的十字架上;11年也是一条道路,让我们沿着《零八宪章》的道路走向宪政!」。

而位处重庆的西南政法大学的校园公告栏更在判刑后不久被人贴上字条,上书「支持《零八宪章》,声援刘晓波先生」,根据维权网的报道,不少学生冒雨观看和拍照,但旋即被公安撕走。

判案依据不合理

另外,新华社虽然没交代刘晓波判刑的证据,但从多个网站流传的法院一审判决书可见,当局的判刑依据只是刘晓波撰写文章和起草《零八宪章》,当中谈及刘在文章中批评中共的独裁政权,构成诽谤,并指「通过改变社会来改变政权」、「寄希望于民间‘新力量’的不断扩张」等词句构成诽谤。判决书另一所谓罪证是刘伙同他人撰写《零八宪章》,提出「取消一党垄断执政特权」、「在民主宪政的架构下建立中华联邦共和国」等多项煽动性主张,并鼓动其它人签署和发表放章。

法院认为,刘晓波以推翻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广发文章,诽谤并煽动他人推翻中国国家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显已超出言论自由的范畴,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且犯罪时间长,主观恶性大,发布的文章被广为链接、转载、浏览,影响恶劣,属罪行重大的犯罪分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不过,有关判决不合乎国际标准,根据中国已签署但未生效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任何人均享有言论自由,而据此制订的约翰内斯堡原则订明,只有在相关言论会即使导致暴力行为才可受到限制,法院的判决完全站不住脚,是明显的以言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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