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9日 星期五

张丹红事件和言论自由

德国之声的张丹红被停职了。天朝如获至宝:

http://media.people.com.cn/GB/40606/7745970.html
http://news.xinhuanet.com/comments/2008-08/29/content_9732687.htm

以及这个:
http://report.qianlong.com/33378/2008/08/29/1500@4632779.htm

我本来挺喜欢德国之声。然而半年来,尤其是三月事件以来,它的不少报道让我嫌恶。一个是张丹红,还有一个山人。(另有平心,是个滑头;惟有潇阳,较有头脑。)

这里存几个网址:

“中国热”变成“中国恐惧热”

中国问题专家解码施密特报告

施密特报告崛起的中国-要求平视中国接受两岸统一

北京奥运:在激辩声中载入史册

盛大开幕:中德嘉宾赞不绝口

全都出自张丹红女士的手笔。的确,张丹红只是采访记者,观点来自行将就木的施密特,来自那个“中国问题专家”桑德施奈德,来自“嘉宾”。然而张女士的倾向性也可以一目了然。请看她的提问:

“那奥运会还有什么其它稀奇古怪的特色呢?将体育比赛政治化也算一个吗?”

“作为东道主,中国为建设奥运体育场馆、改善空气质量、加强兴奋剂检查下了很大的功夫,但是中国收获的却是西方的批评,这是不是不公平呢?”

“那您认为,如果要在未来避免这种激烈的争论,国际奥委会是不是应该修改举办权的发放标准,明确规定只有民主国家才能主办奥运会呢?”

张丹红在德国之声的每一篇文字我都及时读过,上面所引也不例外。老实说,我对这些自作聪明的东西嗤之以鼻,我甚至跟朋友说,德国之声变质了。好在现在德国之声证明了它的本色。

张女士之前也曾为胡笳一事严词抨击朝廷,显然她知道那个朝廷是怎样地流氓。可一涉奥运和东躲,她就晕眩。出生在北京的张女士有情绪,主要是乡愁,因而对她家乡的大party遭到质疑忍无可忍,对祖国“金瓯”破碎的可能性忧心忡忡。于是千方百计寻找替朝廷说话的德国人。一个是老迈昏庸的施密特,一个是半瓶子醋的中国问题专家桑德施奈德。这两位当然不是被张丹红女士“找出来”的,而是他们自己跳出来,然后被张丹红嗅到、盯上的。

虽然我不喜欢张女士的倾向,不过并不觉得是个大问题,不喜欢就不喜欢,只是我个人不喜欢,如此而已。德国之声对张女士的处置,也无可厚非。老板不满雇员,如此而已。德国之声是德国政府的电台,本来就有自己的宗旨和立场。让张女士停职,是德国之声权力范围内部的事情,完全不涉及损害言论自由的嫌疑。张女士与德国之声观点不合,作为雇员,也完全可以选择离开,去广阔天地大有作为。并没有谁禁止她为她的祖国奔走呼号,她可以写博客而无须担心被封被抓,如果她有足够的能力,也可以自己办一份报纸或者一家电台,这都是她的自由——至于有多少人听信她或者有谁会攻击她,那却是他人的自由了。

公正的媒体环境不是来自于每个媒体的“大公无私”(他们不是包拯——况且哪里有什么包青天),而是来自每个媒体的“独立有私”,每个媒体有同等的权利为自己的立场鼓噪辩护,互相争吵攻讦而无须担心国家权力的迫害,那么,虽然每个媒体都是不公正的,整个媒体环境却最接近公正。

这个道理是朝廷故意隐匿的。利用中国文化中对所谓“公正”惯作包青天式理解的愚昧传统,利用中国民众最爱听信孙文一伙野心家“天下为公”美好口号的弱智思维,朝廷对张女士停职这样的事情当然是如获至宝,大脑懒惰的中国人民很容易因此产生“天下乌鸦一般黑”的糨糊想法。这都在意料之中。不可接受的是张丹红女士本人,在遭到停职后,做出一副遭受迫害的姿态,与朝廷喉舌沆瀣一气——是啊,张女士不如放弃德国国籍,回到祖国怀抱,去新华社、去人民日报实现“公正”、“客观”、“全面”的新闻理想吧。张女士绝对有权抨击德国之声的观点,抨击德国政府的立场,但对于德国之声令她停职这一处分本身,并没有说三道四的本钱——至于为此事不惜引朝廷喉舌为自己声援,只能证明她的机会主义,近乎无耻之尤。

有了张丹红女士的合作,朝廷以及一切腐朽右派势力又可以为获得攻击“西方式”自由的炮弹手舞足蹈一阵子了——“新闻纳粹”的帽子也出来了。纳粹纳粹,有点新鲜的没有?

朝廷以及一切腐朽右派势力欺负中国人不懂得什么是“言论自由”。不懂言论自由,以及不懂自由,是长期受监护的结果,也是自治社会形成的障碍。

过去在论坛,常遇到这样的人。最初,他献宝似的贡献了他自己精心写作头头是道的帖子。于是很受重视。有人赞誉,也有人——因为重视——质疑、驳斥他的观点,他的论证过程或者他提供的论据。有时候需要几个回合,有时候才一个回合,总之献宝者理屈词穷,于是祭出法宝:“论坛本来就是自由发言的地方,为什么不让我说话?”“你打压言论自由!”“你不要摆出一副专家的面孔,草根的想法才最真实!”“不要自以为掌握了真理,其实谁也说不清的!”……

遇上这样的人,除了请他滚蛋,没有别的办法。并没有人不让他说话:他的大作顺利发表了,他为自己的辩护也始终在不受干扰地进行,直到他自己无话可说为止。摆出专家面孔、“自以为掌握真理”的首先是他自己,是他上论坛头头是道引人注目的,他那时候显然没把自己的锦绣文章仅仅当作草根的声音——虽然别人不能断定他希望大家接受他的观点,但揆诸人情,这也八九不离十,不然干吗上论坛献宝?总之,他上论坛献宝这一行为本身,并没有人反对。遭到反对的是他的观点、他的论证、他的论据——这种反对,恰恰是对他的言论的尊重,惟其尊重,才会对它认真检核,才会认真梳理,才会质疑驳斥,不然,把它当个屁,放了也就放了。这样浅显的道理,他却不懂。理屈词穷的时候想到“言论自由”,可是对方驳斥他难道不是“言论自由”?理屈词穷的时候“骂”人家是专家,可是“言论自由”里包含只给草根自由不给专家自由这条精神吗?理屈辞穷的时候说大家都说不清,可是他当初兴致勃勃滔滔不绝是为了证明“谁也说不清”吗?其实也很清楚,这种说法就是为了面子企图全身而退,实际只是耍无赖。

这种耍无赖之所以时不时被人采用,是因为中国人对自由缺乏理解。中国人理解的自由,就是“由着自己”。这是道家和法家的自由。黑格尔说过,中国人只有在一个人的时候是自由的,要组成集体,就没有自由。“由着自己”,正是一个人的“自由”,其实质是放任自身的自然属性。这样的“自由”又分道家法家两种。道家的自由是一个人的逍遥游,根本回避了人和人相处时候的自由问题;法家的自由仍然是一个人的放纵,不同的是这“一个人”是某个特定的人,是掌权者,他的“自由”建立在对其它无数人自由的剥夺的基础上。除了道家和法家的“自由”,冠冕堂皇支配社会人际关系的,则是否定任何人自由的儒家伦理(事实上儒法向来互为表里,这里不多说了)。在中国文化传统里,“由着自己的自由”只有通过两种途径去争取:要么把自己的自由建立在他人的不自由上,努力往上爬,掌握了尽可能大的权力,也就获得了尽可能多的自由;要么难得糊涂,齐同万物,别管什么是非真伪,一切顺其自然,犹如鱼之相忘于江湖,不觉着不自由,也就自由了。这两种“自由”——其实是一种(“放任自身的自然属性”)——都缺乏人作为人的主体意识,这种“自由”是在鼓励人们把取消人性、取消人的责任当作幸福目标。倘人人都这样,当然又很危险,所以又需要儒家伦理管头管脚(包括对君王加以警告和束缚),亦即取消“自由”。所以邓晓芒说,中国式的“自由”是“无效的”——因为这种“自由”除了被取消,没有别的下场。

取消人性的中国式的“自由”,无论道家的还是法家的,和西方语境里的“自由”南辕北辙。西方所说“自由”的前提在于人的主体性。人有不同于其他动物的、十分鲜明的自我意识,人是主体,将自然客体化,因而产生了自由问题:自然万物是被自然法则支配的,人却不仅被自然法则支配,而且被主体意志支配——后者才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本质——法则和意志同时作用在人身上,产生了冲突,产生了痛苦,产生了自由这个概念。所以,自由首先是在人和自然的对立中产生的,自由是痛苦的斗争,不是舒适的享受。

又因为人的最基本单位是单个的人,换句话说一切集体的意志都是可分的,只有单个人的意志才是不可分的,所以原子论的个体(不可分)原则又成了自由的要义。自由又建立在充分尊重个体界限的基础上。当然,单个的人无法生存,人的生存又必须依赖人和人的合作。那么就需要建立契约,结成团体。这些团体和自然人拥有同等的权利,在法律意义上是同等的“法人”。团体法人的基础是自然人的契约,这一契约完全可以依据当事人的意志解除。不过在契约建立和解除之间的时期之内,契约所规定的团体就视同单个的“人”,拥有和自然人个体相等的自由。

从个体自由,又引申出罪责的问题。自然是无罪的,所谓罪,本来就是针对那些具备自由意志的个体而言的。如果将一切“有害”的现象都归结为“罪”,那么人们就要面临对大地、河流、海洋判罪的尴尬,精神分裂症杀人也得严加制裁——其实许多古老文明的法律也确实就建立在这种报复原则上。但这显然这不符合当今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原则。现代法律原则正是建立在“西方的”自由原则上的:不自由者无罪,对罪责追究的前提是行为方有具自由的能力。这种“西方的”法律原则已经为全世界每个国家接受——至少官方是接受的。

因而,和中国式的“自由”相反,自由意味着责任。正因为人是自由的,人就要相应地为自己的行为和言论负责。行为的责任,由司法机关追究,这点很好理解。言论的责任却不能和行为的责任等量齐观,因为除了诽谤(诽谤有明确边界,构成了行为),言论不会直接对他人造成损害。所以,因言治罪是荒唐的。谁都有说话的权利,不管说的对不对,说这一行为本身是无罪的。这便是言论自由——在行为层次上,言论是绝对自由的。

但这并不意味着言论自由就无所谓责任。言论自由所引出的责任问题,是在言论的内容这一层次上体现的。言论的内容不是行为,所以不存在罪行一说,因而法律管不着——对言论责任,只能通过言论追究。方才举的例子里,一个人兴致勃勃提出自己的看法,那么就面临被他人追究责任的可能:他说的是否为真?是否合乎逻辑?……对这种追究,被追究者一样可以予以反追究,在这样的交锋中,使自己的言论更接近“人话”,更能让他人信服。当然,如果不愿意这样,人在行为层次上也有权耍无赖,甚至破口大骂,其结果是自证为 “类猿人”——于是在内容层次上,这样的言论也承担了相应的责任。也因为只有通过言论才能有效地追究言论(内容)的责任,所以必须禁止司法行为介入言论交锋,更不可让强权充当言论交锋的仲裁者。

由于中国式的自由观根深蒂固,中国人对言论自由的理解是不含内容方面的责任的,相反,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下,言论会构成行为上的责任。许多人认为言论自由就是想怎么说就怎么说(这本身没错),但遇到驳斥非难,也就是对自己言论内容的责任的追究,就认为是对自己“自由”的干涉。所以中国人喜欢吵架骂人而不喜欢争辩。吵架骂人是以嗓门声势取胜,压住对方的声音,跟有些动物为争夺配偶进行决斗的手段差不多。此外,最好是掌握权力,那就更“自由”:干脆只许自己说,不让对方说。于是,言论内容上的责任被当作行为上的责任处置,多有因言获罪的事例。中国式的“自由”观就这样导致对言论自由的剥夺。至于嗓门声势不如人,也不掌握权力的人,那就只好不说——好在有匿名的机会,可以吐几下口水解恨,偷得片刻的“自由”。

大致来说,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下,人的言论相对比较负责,因为在这种自由的环境下,人发出声音的目的经常不仅仅是为了让别人听到,而且希望他人信服。为了让他人信服,就需要做不少功课,需要注意言论的分寸,需要注意言论的根据——因为稍有不慎,自己的言论就会成为他人言论的靶子或笑柄。

相反,在言论受到严格控制的环境下,人的言论经常被极端情绪控制,被口水量支配,因为在这种压抑的环境下,人发出声音的目的经常就是为了让人听到,甚至仅仅是匿名宣泄,人们担心的只是行为层次上的言论责任(小心被抓),不大担心内容层次上的言论责任(只要不被抓,说什么都行,不怕胡说,只怕没得说)。人们习惯于被禁止说话,一有机会也喜欢享受禁止他人说话的特权。禁止的途径,一个是动用权力(当然那是掌权者的专利),一个是发动或“代表”群众吐唾沫(其实不管是权力还是群众,都是大集体浩然之气的具象)。这种环境下,人们要么“敢怒不敢言”,要么撕心裂腑、哀鸿遍野或鸣鼓攻之、呐喊连天。

来自后一种环境的人,跑到前一种环境里,很难适应。在法国的中国留学生,对法国人的印象往往是“好争辩”。这多半是因为中国人向来只会叫喊,不会争辩(当然,中国人缺乏常识也是原因)——中国人其实什么都不信,只信无边无际的“自己”。他们不喜欢条分缕析,不懂得陈述的力量,不习惯否定和批判的游戏。只是由于人在矮檐下,不好在人家的地盘上撒泼叫喊,于是把对方有理有据的争辩看成对自己的欺负。

四月份火苗事件,留学生获得了叫喊的机会(其实平时没事儿他们也可以去干这个,可他们找不到说服自己的理由)。他们说,这是他们的言论自由。没错。在行为层次上,他们有权这样做。可问题是他们的敌人也有权这么做。事实上法国政府也丝毫没有干预双方的自由。满街的五星红旗蔚为壮观,义勇军进行曲声势浩大,敌人的雪山双猫旗也一样满眼都是,铁塔和圣母院上的手铐五环旗更是声势夺人,多精彩的一场大戏。可言论自由就是对喊口号吗?眼见着敌人在示威以外的场合说得头头是道,留学生们说出了什么?(估计他们也没听敌人说了什么。)他们为什么要去叫喊?据说为的是扭转法国媒体对华舆论。然而除了叫喊还是叫喊。倒是行使了言论自由权,可这种被放纵的情绪支配的叫喊没有自由的内核,因而归根结底是“无效”的。这是中国式自由观必得的收成。

那时还听说一件事。在法有一批公派留学生,多是国内的“精英”,因政府间交往,到这里的精英学校交流,如高等政治学院之类的。这些人那阵子还写公开信给萨老师,宣传奥运,宣传东躲。他们开会讨论奥运和东躲问题,有个自作聪明的才女说:“我提议我们在学校里争取每堂课开头向班里演讲,给法国学生宣传东躲宣传奥运。”一群才子才女连声附和:“好啊!是应该发出我们中国人的声音!”不料座中有个年纪比较大的,89以后来法,跟他们不是一拨儿的,这位泼了冷水:“发声音没问题,可是你得提防法国人准备一大堆论据把你淹死……”于是歇菜。在言论并不被禁止的环境里,这些提议者和附和者显然还处在“能说就是胜利”的惯性中,根本没有考虑到言论的责任,没有预见到自己言论遭受质疑的可能性。他们把言论理解为宣传,也就是出门不认货的叫喊、口水。他们是戈培尔的信徒,以为把一句话重复一千遍,自然就掌握了真理。这一套在中国还行得通,在巴黎高等政治学院,人精荟萃的地方,完全是自取其辱。好在让老前辈阻止了。

(回顾这个:http://riovresbo.blogspot.com/2008/04/france-3-ce-soir-ou-jamais.html

总之,言论的不自由导致言论的不负责,言论的不负责也妨害对言论自由的自觉。中国人对言论自由的理解依然停留在中国式的“自由”层次上,不大能分清言论的行为和内容两个层次,更不理解媒体在社会中扮演的角色。

回过头来看德国之声将张丹红停职,据说是因为张丹红要替中国说公道话。这是不是权力介入言论交锋呢?不是。因为德国之声是独立的法人,它有它的“私利”,它有权维护自己的立场和观点,只要不侵害个人的权利。同时任何人也有权反对它的立场和观点。作为个人,张丹红一样具有这一权利。问题是作为德国之声的雇员,她的言论却并不代表她个人,而是代表德国之声,她代表德国之声发言的权力是德国之声授予的,是德国之声与她之间的契约规定的,是一种权力,这已经超出了个人基本权利的范围。所以,德国之声有权认为她的言论和德国之声的宗旨发生了冲突,并因此解除契约,收回曾授予她的代表德国之声发言的权力——她可以以任何其他名义发表言论,她个人的言论自由并没有因为被停职而遭到剥夺,事实上,她不是找到朝廷喉舌为自己壮胆了么?并没有人禁止她这样做。而张丹红可耻之处正是在于,被停职后,她不是以个人身份在言论内容层次上与德国之声和德国政府交锋,并且自负其责(这才是言论自由的要义),而是把代言权力和言论权利混为一谈,又生怕人单势孤,索性投靠朝廷喉舌为自己张目。其实她的言论自由没有受到丝毫损害,更谈不上人身迫害,她却把自己伪装成这副样子,博得“不明真相围观者”的起哄,这就是事情的全部。

任何一个具体的媒体,都不是而且不应该是大公无私的,而是偏见有“私”的——“私”就是自由意志的体现。这种“私”,才是自由的保障。绿党造反派外长费舍尔说得好:自由媒体有权不公正,因为它们是自由的。自由社会的前提就是承认每个个体(法人)的“私”,让各式各样的“私”和平、公开地交锋,从而平衡健康地进步。言论自由在于“私”,政治自由也在于“私”。民主选举从来不是选圣贤,而是各种势力之“私”的程序化、公开化的和平角力。只有这种小人之争,才是公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社会的保障。相反,哪个人、哪个集团组织动辄声称它没有私利,标榜天下为公,高唱什么“……为民所……”乘以三的道德经,那才是狼子野心、大奸大恶。祸乱之源,都在“大公无私”。





Deutsche Welle
时事风云 2008.08.30

有关张丹红讨论的本台通告

http://www.dw-world.de/dw/article/0,2144,3603310,00.html

过去几天来,互联网以及诸多中国媒体中,出现了很多有关本台工作人员张丹红女士的讨论。一些错误的报道称,张丹红已经被解职。而事实上,张女士作为德国之声中文广播部工作人员还在继续工作。

德国之声的工作人员作为地区问题专家,经常以嘉宾身份参与德国及国际媒体的访谈节目。张丹红过去以其众多报道,在德国之声内外,都证明了其专业能力。

在一次访谈节目中,她的一些表述同德国之声所遵循的主导理念不相符合。德国之声主导理念中包括宣扬民主,自由和人权。

德国之声有义务就此问题展开调查。依照惯例,调查结束前,当事人将不参加面向公众的活动,其中包括播音工作。这也是本台处理张丹红女士问题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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