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月6日 星期三

什么是言论自由

推倒柏林墙 @ 2008-9-1 16:58 阅读(670) 评论(1) 推荐值(20) 引用通告 分类: 未归类
http://www.bullogger.com/blogs/tdtw/archives/172331.aspx

上回西藏事件,有帮国产纳粹跑到youtube上大放厥词,youtube本着开网站最基本的良知道德,果断删之,于是这些人阴阳怪气的叫道:原来西方国家也没有言论自由吗!为什么要加个“也”字呢?我早就说过,爱国人士对待问题的态度从来不是“解决它”,至少“正视它”,而是看看别人是否也有类似问题,如果有的话——哪怕只是一丁点,他们就欢欣鼓舞,问题也就从此不是问题了。而且这些人久居中国,目睹丑恶现状,渐渐的人生观开始扭曲,以为全世界都和自己一样不堪。我能写出这种东西,可见中国的言论并非完全不自由,而美国的言论在粪青们眼里想必也不是完全自由的,于是中国的阿Q们就能心安理得的接受现状了。同样的逻辑,黑人的皮肤并非完全的黑色,白人的皮肤也不是完全的白色,难道你就说他们的肤色是一样的了?说来说去,无非是个混淆黑白的手段罢了。而批评youtube言论不自由,继而变成批评西方的言论不自由,恰恰又充分说明他们对“言论自由”的了解相当无知,难道CNN不肯刊发你的文章,就叫没有言论自由了?事实上从来就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它总有着一定的限度和范围,我们可以举几个事例,看看美国“言论自由”的限度到底在哪里。

首先当然从youtube开始。言论自由的核心是限制权力,但是权力有不同的来源。在民主国家政府的权力来源于公民,政府只是个服务机构,就连中国政府都说自己是人民民主专政,要为人民服务,要做人民公仆,可见这块牌坊是人人必备的,连婊子都舍不得丢。这就好象你雇佣了一个保姆,给了她花你的钱去买菜的权力(纳税),当然,你有监督她如何花销这笔钱的天然权利。youtube的网管就不同了,他们的权力来自于自己,他们用金钱赋予自己权力,这权力就包括在自己的网站内爱删什么删什么,既然是在花自己的钱买菜,那么谁也无权监管这笔钱到底是怎么花掉的。事实上这是中国人最常犯的经典错误,即把生活泛政治化,把一些政治概念随意延展到生活的方方面面。二十多年前苹果总裁史蒂夫乔布斯在电梯里碰到个员工,两人随便聊了几句,乔布斯突然就把那员工给解雇了,没有任何理由,也不需要给出理由。我们这里所谈的民主和言论自由都是政治概念,国民给政府纳税,乔布斯却要给他的员工发工资,万一员工投票说要涨工资,学生投票说要不写作业,军人投票说要放假,反正被管理者人数一般都比管理者要多(中国例外,十个官管一个兵),投票总占优势,好了,地球可以停转了。有时我们讲一个公司比较民主,或是言论比较自由,只能说老板个人的风格不同,这就像过去一个朝代是否有言论自由,仅仅取决于皇帝的承受能力而已,和政治、法律中的“民主”与“言论自由”风马牛不相及。如果对youtube的做法不满意,你大可以用脚投票,我相信这世界上总有符合你胃口的网站,要么你自己开一个也没有问题。我也相信等大家都不满意且有更好的选择时,youtube的投资自然就打了水漂,就像乔布斯开除的人太多,后来他自己也被董事会给开除了,过了很多年后才重回苹果。

可以这么说:言论自由的核心不仅是限制权力,而且几乎专指限制政府的权力,或者说公共权力。youtube删了帖,只能说youtube上说话不是完全自由,跟美国的言论是否自由毫无关系。这时有人又叫了,这不是双重标准吗,为什么中国网站删帖,你就说是言论不自由?问出这种问题的人,我只能深表同情。这就好象别人来我家做客,老是指责我家保姆这不好那不好,我觉得他说得不对,把他赶走了,这是我的天然权利;但是我明明觉得他说得很对,我家保姆却未经我许可,硬要把客人赶走,我不同意,保姆还掏出双枪,大喊“枪杆子里出政权”。我说我换保姆,保姆说我颠覆家庭关我五年劳改,我说我不住这里搬家了,居然还是不行,这才叫没有言论自由。在中国,不仅网站访客的言论受到限制,网站本身同样也是受害者,如“猫眼看人”便是每况愈下,最根本的原因就是真知灼见遭到屏蔽,使得相互谩骂成了论坛里唯一一件不受限制的事,其人文水平自然一落千丈,其它不愿就范而被强制关闭的论坛更是不计其数。讲得再明白点,美国政府所拥有的是公共权力,美国并不属于它的政府而属于它的公民,但youtube则完全属于它的投资者和管理者,这两者所拥有的权力是完全不同的。正确的“言论自由”应该是:在公共场所(公园、街道等)与自己所拥有的领域(网站,饭店,商店,电影院等等)内,公民具有发表自己观点的权利,并且在自己所拥有的领域内,还有不被强迫听别人观点的权利。youtube的网管当然可以删除网站的留言,中国网站的网管们当然也该不受政府的管制,把自己的网站办成自己喜欢的样子。有段时间反战母亲被捕案炒得沸沸扬扬,成了美国没有言论自由的标志,问题是这反战母亲翻入白宫的篱笆墙,怎么可能不被捕?在篱笆外面你可以随便辱骂美国总统,进了这道墙就属于别人的办公领域,那就不是你说了算了。而中国的新闻稿我粗略看了一下,约有一半没提及此人被捕的真正原因,或是轻描淡写的藏在文章中间最不起眼的角落,制造出美国压制反战言论的假象。

西藏事件里还有一个小插曲,即南都长平和北京晚报的争论,北京晚报说南都所谓的言论自由只是“造谣自由”,很多人深以为然,觉得言论再自由,你也不能造谣,因为造谣侵犯了别人的权利——但在某种程度上,美国还恰恰就保障造谣的自由。“造谣”指发布与事实不符的言论,“说错话”也是发布与事实不符的言论,两者的区别就在于,前者是故意的,后者是无意的,中国政府和全体中国人民所擅长的恰恰就是通过玩弄词汇来恶意推断别人的动机,例如游行、示威在中国从来都是叫“暴乱”、“冲击政府机关”、“一小搓别有用心者挑动不明真相的群众”,批评政府则叫“攻击”政府,受欺压的老百姓被称为“刁民”、“暴民”,从而把别人说成是恶意的。而关键在于,你很难确知别人内心的想法,很难确定他的动机究竟是什么,而且你也不可能保证自己说的每一句话都是对的。言论自由的核心既然是限制公共权力,最好的方法便是新闻监督,新闻也不可能总是对的,总有出错的时候。例如引发1992年LA大暴乱的罗德尼·金事件,CNN收到另一电视台送来的一盒美国警察如何围殴黑人的录象带并在全美播出,后来才发现那家电视台给自己的是删节版本,前面还有一段是这个强壮的黑人如何在公路上酒后驾车并开到每小时190公里,如何打飞四个警察,如何承受两次五万伏高压电击而不倒,对于LA警方来说这样的怪物除了一拥而上胖揍一顿以外根本就没办法制服。CNN造谣了吗?没有,CNN只是收到了错误的情报并且放了出来,换谁都会这么做,这和西藏事件中许多西方媒体错把尼泊尔警察当成中国军警是同样一回事。

如果要求新闻说的每句话都是对的,不然就打官司、坐牢、赔偿,这还怎么个监督法?因此美国从上世纪60年代起就这样规定: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的评价,即使错了,受害人也必须证明施害者具有“明显的恶意”,才能向对方索赔。而想证明对方有“明显的恶意”,几乎是个不可能的任务,光靠什么“按常理推断”是远远不够的。那个陷害LA警方的电视台,在一般人看来是有明显恶意了吧,可LA警方也表示:除了愤怒以外,没有任何办法。1983年《时代》周刊还言之凿凿的说当时的以色列国防部长沙龙主使屠杀了数百巴勒斯坦平民,结果发现是错误情报,沙龙一怒之下要到美国打官司,但也无法证明《时代》有明显恶意,还是只能打掉牙往肚里吞。在很多人看来,这似乎是非常不合理的,但是很多事你必须看到它的反面:受诽谤所害的只是个别人,而新闻机构停止监督的时候,受害的将是所有人。这就像民主也有这样那样的缺点,但是和专制一比,民主的那点缺点根本就算不上问题,这才被称为“很坏的制度,却又是最不坏的制度”。

而中伤普通人的不符合事实的言论,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才有可能算是犯法:对方中伤的是个人或者必须能具体到个人,而不是一个抽象的群体,因此有个华裔律师去起诉CNN主持人“伤害中国人民感情”,首先从其攻击的对象上来看此案就无法成立。第二必须是受害人本人提起诉讼,任何人不能越俎代庖,因此告CNN主持人案里,你非要说是具体到13亿人,要替13亿人打官司,那行,你得拿出13亿份授权委托书,而像董存瑞的亲属替董存瑞正名这种官司同样打不起来。就算打起来也赢不了,因为第三你当然必须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说的确实是假话,董存瑞亲属手上那点存货显然不够,那个CNN主持人说中国人又是呆子又是暴徒,我个人觉得他这句话还挺有道理,文革时中国人不是呆子、暴徒又是什么?第四必须证明该言论确实对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假如别人造谣中伤你,但是他人品一向很差,结果根本就没人相信——不构成任何伤害,官司还是打不赢。至于精神伤害,必须出具医学上的证明,因此想告赢CNN主持人,排除以上几个条件,还必须得证明十几亿中国人确实被他说成了精神病。要注意光有精神病还不行,还必须证明这个精神病确实是CNN主持人造成的,而不是我国的教育或其它什么造成的。光是考虑到完成这件事所要付出的成本,打官司便已经是很不划算的选择了。你说这个人能在美国当律师,她会不晓得这些事情?还不就是看准某国满地的爱国人士,人傻钱多速来吗。

接下来说一个争议话题。过于自由的新闻监督可能会伤害个别人个别机构,但不监督则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危害,问题是,假如某些言论也会对整个社会造成严重危害呢?对于这一点,美国法学界已经争论了快100年了,还是没有结果。就目前的情况来说,只有该言论具有“明显而即刻的危险”时,才可以合法的被美国政府所压制。“明显”(clear)是指该言论极为可能造成社会危害,“即刻”(present)是指这样的言论连给政府商讨或协调的余地都没有,除了立刻压制以外没有任何解决方案,否则会马上造成社会危害。如果言论是可以通过辟谣、辩论之类来消除其危害的,这样的言论还是不能被压制。根据这些原则不断衍生,要压制某种言论,还要求该言论具有足够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对其社会危害程度的核定主要取决于言论本身而不是言论发表的客观环境,客观环境只能作为判断言论破坏性的参考因素。要对言论的发布者进行惩罚,则要求对方具有“明显恶意”(例如是外国间谍或者有经济图谋之类),否则只能压制言论本身,而不能在相关压制性法案出台前对言论的发布者提起控诉。

有了这么多的附加条件,看来美国的言论自由已经很完善了,但其实不然,美国人自己可是一点也不满意。美国法律的一个特色是“大处抽象,小处具体”,或者说总体指导原则(宪法)比较抽象,实施时的判断标准则比较具体,这是为了在保证法律足够严谨、有足够可操作性的前提下,具备适应形势而变化的能力。而中国的法律是大处抽象,小处还抽象,只具备变通能力,这样政府又掌握了法律的话语权,怎么着都是它说的算,说你危害社会就危害社会,具体怎么危害了它也说不清,实际上危害了政府的霸权倒是真的。这一点光从我列举的美国判例就能看出来,中国法治社会喊了这么多年,判过几个跟言论自由有关的案子,少数几个案件也是根据法官个人喜好解释,法律体系和法律条文又哪有美国这么谨小慎微?而美国这样的言论压制标准,在中国人看来已经是极为严谨了,对美国人来说却是在“可操作性”上还不够具体,比如3K党曾扬言带领40万人冲击联邦政府,这在中国怎么着也是“黑社会教唆威胁群众上访”了吧,这还不算严重,恶意还不够明显?结果却没有被政府所压制。但你散布虚假信息导致某支股票股价大跌,别人都受损你却从中牟利,那你就等着坐监吧。在这中间很难找到一个平衡点,去界定怎样的言论该被压制,怎样的言论不该被压制,越是对压制言论的危害有清醒认识,越是难以做出选择。而且就算是这么几条指导性原则,也并不符合所有人的胃口,各党各派总是会围绕言论压制标准而展开激烈辩论。

好在美国的法律体系对这类暧昧问题也有个“最不坏的解决方法”。这里插播一个与言论无关的内容,那就是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jury)一词出自拉丁文jurare(宣誓)和jurata(临时),以它在美国所扮演的职能来看的话,正确的翻译应该叫“临时公民审判团”,是来审的而不是来陪审的,中国一个“陪”字就把人家司法制度的精华部分全给陪掉了。在美国罪案的判定是由审判团完成而不是由法官完成,法官的任务一般只是电视节目主持人(最高法院的9名大法官除外),审判团才是评委。审判团由12名成员组成,其成员从非公务员、没有犯罪前科的美国公民中随机抽取,作为审判团成员不必具备任何法律专业知识,而且没有极为合理的理由不得拒绝这一公民义务。这12名成员必须由原告被告双方律师共同进行资格审核,你不喜欢的人可以把他剔除掉,这就最大程度的保障了陪审团成员的客观性。我们常说民主的有效实施最重要的条件就是司法的独立与公正,审判团制度就是美国司法体系如此强健的最大功臣,成员的随机性、流动性与人数都使得操控法庭变成了一个极为艰巨的任务,在判案的公正性上也大大提高,如果能老老实实的引进审判团制度而不是让法官一人独大,中国也不会冒出那么多滑稽可笑的判罚,甚至很多社会问题也迎刃而解。当然这种“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案听起来似乎有些像古希腊的原粹式民主,但我们也说过,好的制度是不存在的,能选择的仅仅是“最不坏”的那个制度,审判团制度也被实践证明是极为有效的。中国人的诡辩法总是很有意思,讲外国时就非常绝对:国外也不完美,还不是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讲中国自己时就异常宽容:哪有完美的制度,这点小问题……

中国每年都有一些作家、记者因为“泄露国家机密”而把抓去作监,不过根据我多年的观察,好象只有外国向中国老百姓泄露中国的国家机密,没听说有中国老百姓向外国泄露中国的国家机密的。在美国,公民没有替联邦政府保密的义务,你可以随便“泄密”,当然前提是你从来没签署过“保密协议”。说到这里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伊拉克战争时期美国记者在刊发新闻时要经过美军审核了,因为记者们都是跟军队签署保密协议的,作为替军队保密的利益交换,军队派人保护这些记者深入险境,允许他们到一些不对外开放的地方(军营)采访,获准采访某些特定人物。如果你牛B烘烘的,说不我不要军队保护,我也不签保密协议,我自己扛着摄象机就冲到前线去了,那美军根本就没有权力来审核你的稿件。国外所谓因刊发什么有关伊战的文章或照片而被解雇的,多数都是违反保密协议的。例如一名运输公司职员因在网上发布美军士兵遗体的照片而被炒了鱿鱼,中国人说是因为这种照片动摇了美国人的参战决心而招来政府的报复,向公司施压把他开除,并且把拍摄者当成了反战英雄。事实上此人所在公司争取到了替美军运送军需物资的订单,这其中有大量的机密物品,自然要签定保密协议,这名员工将运输品展示在网上,是严重违反保密协议的行为,完全够去坐监了,恰恰就是因为他展示的只是士兵遗体,并没有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所以才仅仅是开除了事。

问题是,万一我没签保密协议,无意间又挖掘出了美军的重大军事机密,比如说找到了美国在国外所有间谍的名单,那我能不能发出来?从法律上讲,这不构成泄密罪,因为你没有义务替政府保密,能让你拿到如此机密是政府失职,政府要追究自己的责任而不是你的责任。前几年美国出了个特工门事件,就是《纽约时报》记者泄露了特工身份,令美国政府遭受重大损失,同时也置该特工和其线人于危险境地,结果两名记者被判处18个月监禁——且慢,判刑可不是因为他们泄露了特工身份,真正的原因是他们拒绝透露是谁向他们泄露了这一机密,因此才被判藐视法庭罪,并且《纽约时报》也因刊登这篇文章而要付出每天1000美圆的罚款,直到两人坐完18个月牢或者供出消息源为止,只要这两个记者肯松口,他们马上就可以拍拍屁股走人了。一般来说,美国记者有权保护信息来源,法庭不得强制记者说出消息源,这也是对记者职业道德的一项考验,例如水门事件中的神秘泄密者“深喉”,把美国总统都搞下台了,却能被美国法律保护几十年,当事记者也不必把这个消息源供出来。但是在一些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况下便例外了(显然在他们看来弹劾总统与国家利益没什么关系),根据《情报人员保护法》,法庭有权力强制记者供出泄密者。换句话说,虽然特工的身份是记者公诸于世的,但是这两个记者并没有保密义务,因为他们没有签署保密协议。真正有保密义务的是政府内部的工作人员,尽管他只是告诉记者,没有告诉大众,但最后出了事帐还是要算到他头上,谁的秘密,谁来保管,记者是一点责任都不用负的。这两名记者入狱近4个月,终于供出消息源是副总统切尼的助手利比,这两个记者马上重获自由,而利比则被判处30个月监禁和25万美金罚款。

事实上大多数国家要求记者也要在一定限度内自觉保守国家机密,美国算是言论自由到有点夸张的少数异类,在欧洲一些国家对纳粹言论是严格限制的,在美国你却可以合法的替本拉登张目。这么看来美国的国家利益似乎随时都处于重大威胁之中,你可以随意的散布国家机密(前提是你能搞到这样的信息),又不用担心吃牢饭,就连泄露特工名单这样的事只要供出元凶都可以无罪,那美国不是早该亡国了吗?而且美国记者一直以保护消息源作为最重要的职业道德之一,不然以后再也挖不到新闻,政府内部的泄密者可以放心大胆的向记者们泄密,记者们往往誓死要把牢底坐穿(这种例子也曾经有过),就连特工门事件中的两个记者都是在利比授意之下才招供的,可见保护消息源对记者们来说是多么不可动摇的道德原则。但美国建国两百多年,并没发生多少重大恶性泄密事件,能颠覆国家的更是谈不上,这事实上还是跟道德有关,或者叫言论的市场决定原则。就像汶川大地震时出来辱骂灾民的辽宁女,咱们复习一下关于诽谤的内容:第一骂的是全体灾民,难以具体到个人;第二虽然中间还有个老太,可以算是具体到个人,但人已经死了,当事人无法亲自提起诉讼;第三并没造成实际损失,因此辽宁女的行为完全合法(至于她因为什么《治安管理条例》被警察带走那是中国的问题),但为什么生活中很少出现这样道德败坏的人?这就是社会道德体系是施加在社会成员身上的另一道言论准绳。像美国有个教授就为本拉登说好话,虽然没有人起诉他,他却被学校开除,估计以后也很难找到工作。而辱骂黑人本身也不犯法,只有区别对待才属于法律意义上可以惩罚的“歧视”,你在美国对着黑人张口就骂,警察不仅不抓你,说不定还会保护你,以免你被人打死,但你也会失去人们的尊重。言论尺度过严的网站会失去流量,整天造假的媒体会失去客户,都是同样的道理。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荷姆斯曾说过:“对一个念头是否为真理最好的测试,即凭其力量在竞争市场中为人接受,并且惟有基于这样发现的真理,才能稳固地达成他们的愿望。”虽然有些人认为错误言论可以利用资源优势占据市场,但林肯也说过:“你可以一时欺骗所有人,也可以永远欺骗某些人,但不可能永远欺骗所有人。”真知灼见经历时间的考验,最终必会战胜歪理邪说。当然有些国家连市场经济都接受不了,要它们接受市场型的言论自由就更困难了。

最后要说的一点是,在伊拉克战争中,美国政府完全可以合法的压制新闻自由。在战争时期,政府将有机会通过各种临时言论压制法案,只不过现在美国仗越打越轻松,因此并没有这么做的必要。事实上我们也经常看到一些野心家(如希特勒、查韦斯)通过特殊时期(战争、经济大萧条)而掌握特殊权力,再以此一举摧毁本国的民主体制,正所谓“有多少特权,就少多少人权”。而美国至今没有出现过这样的人,是拜其完备的制度和长期的民主文化所赐,美国的法律和体制最大限度的限制了行政部门的权力,同时又始终警觉着独裁势力的崛起,立法机构、司法机构和全体公民时刻都虎视耽耽,甚至为了保证在国家出现暴政时公民能够推翻政府,还允许私人拥有枪支(难能可贵的是在伊拉克也做到了这一点)。这不仅是他们制度的一部分,也是美国文化的一部分,可以说,就算政府想压制反战言论,就算某个总统想搞独裁,在美国也注定无法得逞,罗斯福当了四届总统,深受美国人喜爱,也没做什么坏事,美国人却马上提高警惕,规定以后总统不得连任一次以上,而且还是写在宪法里,完全是拿总统和政府当家贼一样防。小布什曾在一次演讲中说过:“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浩瀚的大师们的经典著作,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这样的文化、这样的制度,使得美国即使是在战争时也懂得把握好国家利益与公民言论权之间的平衡点,也正是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强国的必要条件之一。

1 則留言:

田园树 提到...

你好!你在欧洲吗?这个blog我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