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日 星期三

“三位一体”的由来

“党政军”三位一体也不是没有先例。屋大维统一地中海后,鉴于凯撒觊觎王位而被刺,不敢称孤道寡南面为君,因而给自己加了好多头衔。其中有些头衔是荣誉性的,譬如奥古斯都,意为尊崇,犹如贵国皇帝的尊号,亦如国朝毛太祖高皇帝曰“伟大”、华废帝曰“英明”、邓太宗文皇帝曰“总设计师”。有些头衔虽由屋大维兼任,如执政官、首席元老之类,但并没有形成和国家元首职务捆绑的惯例。只有以下三个职务是三位一体的:

I. Princeps第一公民——相当于国家元首,即贵国的国家主席。这个词是后来Prince一词的来源。

II. Imperator天下兵马督招讨大元帅——相当于武装力量总司令,即贵国的国家军事委员会(实为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这个词是后来Emperor的来源,通常译为“皇帝”。这只是近代传教士来到贵国,跟贵国当时的皇帝作的权宜对等。事实上Emperor和皇帝意义并不相同。

III. Pontifex Maximus最高大祭司——相当于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1949-1982)、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1982-2020?)。
这个职位是共和国时期就存在的。屋大维以后,这个职位长期为担任前两个职位的那个人即所谓“罗马皇帝”垄断,成为惯例,形成高度一元化的政教合一。


但在后期罗马帝国,随着罗马的基督教化和基督教的罗马化,382年,克雷蒂安皇帝(Gratian,359-383),正式任命罗马首席主教达苏一世(后追认为教宗Pope Damasus I)为最高大祭司。但也有人认为,这一时期文献不足,也许只是孤证,真正可以确凿认定的第一名由罗马第一主教出任并成为惯例的最高大祭司是列奥一世(Pope Leo I,440-461),也有人认为是格列高里一世(Pope Gregory I,540-604)。自此,罗马第一主教就是最高大祭司,历任所谓教宗均具有Pontifex Maximus头衔。

不过这一时期,地中海世界的统治中心已经转移到东方希腊语世界,同时也是基督教被一步步奠定为罗马帝国国教的时期。而基督教成为罗马帝国的国教,意味着在君士坦丁堡的罗马皇帝拥有最高的教权。罗马皇帝把自己神化为耶稣的第十三名使徒,具有至高无上的神圣性,有权召开基督教大会,裁定教义,任命教会首领以及高级教士。而罗马第一主教的最高大祭司头衔,并不具有至高无上的神权特征,除了短暂的东西罗马对峙时期是服从西罗马皇帝,一直到公元八世纪,罗马的最高大祭司(即后来追认的教宗)仍必须听命于君士坦丁堡的罗马皇帝。

不过随着西罗马帝国的灭亡,西方的情况出现了变化,高度一元化的政教合一出现了裂缝。众多蛮族国家信奉的是一个基督教异端教派——阿利乌斯教派。这个异端教派不为作为罗马国教的正统教派(Orthodoxe)承认。而罗马教会则是正统教派在西方的中流砥柱。查士丁尼一世(Justinian I,527-565在位)时期,东罗马一度接近恢复大业,诛灭了汪达尔、东哥特等信奉异端的蛮族国家,不过昙花一现,不久蛮族又兴,罗马教会近乎独立支撑,虽然名义上仍接受君士坦丁堡的领导,但实际上逐渐承担世俗责任,开始占有土地,并行使税收权。同时,罗马教会也当仁不让地在蛮族中间推广正统教义。偏处西北隅的法兰克王国是第一个,也是当时唯一一个归依正统教派的蛮族国家。罗马教会同法兰克王国紧密合作,前者仰仗后者的军事征服扩大正统教派的势力范围,后者仰仗前者获得统治的合法性。这样,就逐渐形成了后来中世纪西欧的政教二元君权神授体制。

同时的东方,沿袭着罗马后期的高度一元化的政教合一制度。皇帝的神圣化愈演愈烈,皇帝公然自称为Basileus(巴西琉斯,古希腊语的国王),包括宦官制度在内的种种宫廷制度也一一树立起来。公元797年,罗马帝国的女皇伊莲娜剥夺了他儿子君士坦丁六世的共治皇帝的帝位,并刺瞎了他的眼睛,自称(男)皇帝。这导致了东罗马出现了男性皇帝的空缺。此举使得同时在西方如日中天的法兰克国王查理曼和罗马教会有机可趁。他们指控伊莲娜轼君,不承认她的(男)皇帝帝位。在罗马教会和查理曼的合谋下,罗马教宗在亚琛为查理曼戴上了皇冠,称神圣罗马皇帝。犹如曹丕篡汉,刘备在蜀中称帝一样的意思。此时罗马教会与东方正统教会公开分庭抗礼,即所谓公教(catholique,贵国称天主教)。此后东西教会产生过多次冲突。最著名的为863年,罗马教宗尼克劳一世和君士坦丁堡主教佛希要先后互相开除对方教籍。有些中文资料把佛希要开除尼克劳一世教籍理解为地方宗主教开除教宗教籍,并视为“千古奇事”,其实是中国人理解的问题。当时东西教会尚未正式分裂,君士坦丁堡宗主教系由东罗马皇帝直接任命,正统在焉,罗马教会虽已经与东方正教有很大不同,也拥有实际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却并不为东方承认。从权力授受的正统性角度讲,君士坦丁堡教会比罗马教会更具有合法性,虽说在罗马帝国时期,君士坦丁堡教会的地位略次于罗马教会。此次分裂是短暂的,不久双方又达成妥协,互相承认教籍。

1054年,由于君士坦丁堡主教弥格耳·赛鲁来过于跋扈,以及罗马教宗派往君士坦丁堡的使者亨拜态度僵硬,导致又一次罗马和君士坦丁堡之间互相开除对方教籍的事件。此次分裂是永久的。从此东西教会互不承认,分道扬镳。

在西方,神圣罗马皇帝的头衔,有神圣二字,他的皇冠,是由教宗给戴上的,从权力结构来说,西方具有政教二元的特征。因而中世纪西方比起现代虽然仍是政教合一的(主要是世俗政权与教权纠缠不清,君权神授),但比起世界上其他地方,当时的西方却已经倾向于政教分离,因为教权毕竟由宗教僧侣掌握,与世俗政权之间有一道沟壑。政权和教权盘根错节相互制衡,勾心斗角,需要说服人,需要思考,需要经院哲学(实为希腊哲学的继续,虽然有庸俗化的一面),同时,政教之间的缝隙也使得商业、自治城市成为可能。这也是西欧成为现代性摇篮的重要原因。

在东方,政权、军权、教权三位一体,集中于皇帝一身,此种制度扼杀了可能性。正教教义极端鄙视人,鄙视人的头脑,禁止讨论,强调等级和行礼如仪的服从,皆因三位一体密不透风,只需要驯服工具,不需要作为个体的人的才智。忠君爱国被认为就是爱上帝。故一样是中世纪基督教,比起公教,正教一直带有很强的蒙昧主义倾向。

东罗马灭亡后,正教意识形态权威转移到俄国。莫斯科自诩第三罗马,全盘继承了东罗马三位一体的体制。莫斯科大公自称凯撒,俄语即沙(皇)。他既是国家元首,也是军事首脑,也是最高宗教领袖。俄国正教教义特别强调忠君爱国,天上是上帝,人间是凯撒,忠于凯撒即忠于上帝,俄罗斯是天命所归,平等只是在上帝面前才存在,人间没有平等,只有服从,等等。事实上正教虽然也是基督教,甚至可以说是正统教派,实际上却抛弃了基督教肯定自由、追求普世的一面,继承了基督教蒙昧的一面,甚至与犹太教式的自恋相沆瀣,这与它作为罗马“国教”的漫长经历是分不开的——什么东西一旦被“国”了,就丧失了普世性。

今日俄国,正处在反动时期。普京也罢,梅德韦杰夫也罢,都着力复兴正教,向沙俄看齐。沙俄的背后,则是东罗马的影子。熟悉历史的都知道,东罗马也罢,沙俄也罢,虽说一度都有赫赫武功,但总的来说,一直是所谓次等力量,在世界文明中,从来只是个次要角色。至于沙俄时期的文化巨擘,无一不是深受西方影响的,说句不很正确的话,那些人并非什么“伟大俄罗斯文明”的产物。

至于贵国,这些年才刚刚形成两千年前罗马帝国的“惯例”,正煞有介事的推出,好像什么了不起的智慧成就。对它也没什么好说的,一边儿凉快去吧。





御用法学的荒唐之作

评《国家主席:三位一体宪政体制的创立与完善》


李进进

最近中国网络上出现了两篇转载颇多的文章,一篇是强世功的《国家主席:三位一体宪政体制的创立与完善》,另一篇是李国文《上官仪:武则天夫妇的牺牲品》。与“草泥马”文化现象不同,这两篇文章都是正统的,而且都在官方网站上登出和转载。两篇文章本来没有什么关联的,一个是谈法学或宪法学,另一个谈文史,谈谈唐代大御用文人上官仪的“御用”和“御死”。不过我倒是将两篇文章联想到一起去了。让我们来先谈谈《国家主席:三位一体宪政体制的创立与完善》这篇文章(简略“三位一体——国家主席论”)。

初读这篇文章,第一是找不到感觉,因为文章使用的是我熟悉但是感觉不舒服的语言风格,或者说是作者的前辈们惯用的语言。但是这篇文章毕竟和我的所学专业密切相关,所以还是硬着头皮读完了。“三位一体——国家主席论”中的“三位”,乃是“党权、军权和国权”,“一体”是宪法规定中的主席。可是现行宪法将这三权分开的,党权,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共产党由谁来领导,宪法管不了,实际政治告诉我们党的主席(如华国锋)或总书记(如胡耀邦或赵紫阳)不一定管的了党。但是宪法制定了“国家主席”,主席是“国权”的代表。宪法还规定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这是军权,只有这个权力是实实在在的。可是宪法本身没有将此“三位”合为一体,甚至是分权的。那么此文如何将此“三位”合为一体?不读宪法的人,很难理解。这就得要有上官仪这种御用文人来完成。“三位一体——国家主席论”的作者于是乎借用了一个宪法惯例来你弥补宪法的不足。他说:

“邓小平在政治悲剧中发现了宪政制度的不足,而努力通过创立宪法惯例来完善自己的宪政体制。第一,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实现权力顺利意见,并建立了代际政治的宪政惯例;二是全力恢复“三位一体”的宪政体制。1990年邓小平辞去中央军委主席,党的总书记江泽民担任中央军委主席;1993年,江泽民又顺利地出任国家主席,实现了党权、军权和国权的统一。2002年,胡锦涛担任党的总书记,2003年胡锦涛又将人国家主席,2004年,胡锦涛又担任中央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体制作为一种宪法惯例已经正式建立起来。”

文章的荒唐就在于,本来宪法就没有的东西,文人们非要用个什么学说弄成个什么法学的东西。我不知道作者是否学过法律,法学实证主义和诠释法学都不允许这种做法。从宪法实践来看,任何法律的惯例不可违背成文法本身。最重要的是,宪法惯例是有法律约束力的。这种法律的惯例只有在英国存在,因为英国没有成文宪法。英国宪法最大的惯例是“国王在议会之中”,这就是说,国王是主权的象征,人民通过议会行使治理权。美国宪法中算的上惯例的我看只不过是人民直选和总统选举团之间的奥妙运作。关键是,人民直选和总统选举团之间没有实质性的冲突。其他的如司法解释权等,算不上是宪法惯例。美国总统制的连任两届在罗斯福总统之前算是个惯例,但还是被罗斯福给打破了,后来不得不制定成宪法修正案。

中国的宪法只不过是政治独裁者手中的一张纸而已。他要设立国家主席的时候,就在纸上画一笔,打个勾。不要的时候,就打个叉。他们的做法有什么“法”的味道,那谈的上什么宪法惯例,更没有什么理论可谈。

可是我们的一些学者非要将政治上的既存的东西合法化﹑理想化或“万岁化”。这就是御用文人的作风。让我们来欣赏李国文的《上官仪:武则天夫妇的牺牲品》。

首先李文将御用文人描述的不能再惟妙惟肖了:

“御用文学,只要好看,就不怕浮浅,只要好听,就不怕肉麻,只要应景,就不怕扯蛋,只要上口,就不怕空洞。一句话,只要主子满意,也就算得上是恪尽厥职了。”

其次,李文认为唐高宗册封武则天为后的诏书一定是大御用文人上官仪所草拟。武则天本是太宗李世民的老婆,现在儿子要给册封为他的老婆,曰之皇后。这是有点难啊。本来暗地里“蒸”(以下奸上曰‘蒸)一下没有事的,现在皇上要合法化还要加点礼教,这只有上官仪这个大御用文人来做了。经过他的脑袋一转悠一篇漂亮的诏书就出来了:

“朕昔在储贰,特荷先慈,常得侍从,弗离朝夕,宫壶之内,恒自饬躬,嫔嫱之间,未尝忤目。圣情鉴悉,每垂赏叹,遂以武氏赐朕,事同政君,可立为皇后”。

于是乎,本是乱伦,本是“武则天从唐太宗的床上,转移到唐高宗的床上,为两代人献身”,现在变成了儿子忠厚,父亲慈爱,其不合礼呼?这就是御用文人的妙用。

回到国家主席的设置上,设不设之本是党内博弈或角斗的结果,可是一帮子文人非要去讲个什么理,还是法理。欲设之,为之欢呼,不设之,也为之欢呼。让我们来品味一个真实的故事。

1982年正是我国修改宪法的重要之年。当年四个宪法学的泰斗中的两“斗”进了宪法修改委员会,长期和彭真一起开会,研讨宪法的修改。还有两个不在修改宪法委员会中。在1982年宪法公布之前,关于国家主席设不设立的问题,一直定不下来。多数人要恢复1954年的“国家主席”制度。可是“上”不表态,因为邓小平和毛泽东一样不喜欢那个虚东西,繁琐。所以在1981年底和1982年初,传出来的话是不设国家主席。那两个没有参加修宪的两个宪法泰斗正准备出一本书,对于内部修改宪法的意见也不是那么有把握,但是他们等不到宪法公布了,就在书中有关国家主席这栏目里说“不设国家出席”符合社会主义民主集中制(当时的国家元首的职责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担任,所以称为“集体元首”)。可是,当“上”面定下来恢复国家主席的时候,他们稿子已经送到出版社了。他们于是乎立即改稿,说恢复国家主席如何如何好和必要。

现在可好,“三位一体一国家主席论”不但说“设立国家主席”好,而且弄成了个什么宪法惯例,还弄成了个什么“一体”论。我担心,明天有人不放弃军事委员会主席职务的时候,人家不搞“一体”的时候,他是不是也说是“万岁”呢。所以。这篇文章大有为当权者拍马屁之嫌。

这“三位一体—国家主席论”通篇文章谈的“体”不过是独裁者的集权。宪法中的“体”是什么?宪法中的“体”就是就是“民主自由”。“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这是毛泽东讲的。毛泽东还讲了,他的事业继承了孙中山的新民主主义。他后来抛弃了这个宪政,四人帮在1975年的宪法中﹑华国锋在1978年宪法和邓小平在1982年宪法中都抛弃了这个宪政的“体”。那两个当年的宪法学泰斗,是这个“三位一体国家主席论”作者的爷辈了。那爷辈的人,我知道,虽然不得不为当局唱赞歌,但还是知道宪法的“体”是民主自由,经常为争取点民主自由打点擦边球。现在可好,怎么孙子辈的学者,还算的上是个学者的话,不但不谈这个“体”,还要把这个“体”变成独裁者的宪法护身符呢?咋北大法律系的教授怎么成了鲁迅笔下那九斤老太太抱怨的“一代不如一代”了?

P.S

补:1982年宪法修改的时候,国家主席设置的问题开始定不下的主要原因就是一个军权的问题。按照1954年的宪法,国家主席统帅国家武装力量。可是邓小平不愿意当国家主席,但又不愿意放弃军权,所以后来专门为邓小平设置了一个国家军事委员会主席,于是将国家主席彻底虚位化。中国宪法为人穿衣打造,有什么道理可讲。





1954年宪法关于国家主席和国家武装力量统帅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
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

1975宪法关于国家主席和国家武装力量统帅的规定:
第十五条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
第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它的职权是:召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解释法律,制定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接受外国使节,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1978年宪法关于国家主席和国家武装力量统帅的规定:
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武装力量由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
第二十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和法令,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同外国缔结的条约,授予国家的荣誉称号。



十足的垃圾文章。

国家主席:三位一体宪政体制的创立与完善

● 强世功

关于我国的宪政体制,最权威的说法是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制度,这样的说法不仅有成文宪法文本上的依据,而且还有坚实的法理学基础。从成文宪法的文本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属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而其它任何国家机关,包括国家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都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向全国人大代表大会负责。从法理学上讲,我国的宪法属于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它不同于资本主义宪法的根本在于真正实现全体人民(尤其是劳动人民)当家作主,全体人民当家作主的主要方式就是有人民选举产生的人民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主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就是人民行使最高主权的国家机关。然而,众所周知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往往被人们看作是“橡皮图章”,这就产生一个问题:我们国家的最高国家主权究竟在哪里?我们国家的宪政体制究竟是不是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制?事实上,这个问题一直在宪法学界存在着争论,只不过争论的不是宪政体制,而是争论我们国家的国家元首究竟是什么。正式顺着国家元首这个问题的争议,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宪政体制不同于西方、也不同于前苏联的根本特征就在于我国宪法中的“主席制”。
“主席制”起源于中国共产党1931年在瑞金成立的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毛泽东当时担任临时中央主席,“毛主席”的称呼由此而来。也由于这段历史,毛泽东对“主席”的称呼格外钟爱。后来,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的称呼也从初期的委员长、总书记改为主席,在1945年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当选中共中央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而当时的中华民国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则由林伯渠担任。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共同纲领》,这被看作是新中国的临时宪法。这部临时宪法主要规定了国家的政治经济制度、公民的权利义务等,也规定了组织国家政权的基本原则,但并没有规定国家机关的设置与职权(“在普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第十三条第二款)而对国家机构具体职权的规定是在这次政治协商会议上通过的《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可以说,《共同纲领》和这部组织法共同构成了新中国的临时宪法。其中组织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第四条)这个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一名、副主席六名、委员会五十六名组成。而组织法明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会议,并领导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工作。”这意味着“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虽属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居于领导地位。在这种政治协商会议上,毛泽东当选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和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主席,同时,他还是中国共产党的主席。党权、军权和国权集中于毛泽东一身,形成了“三位一体”的主席制的雏形。
1954年宪法是新中国第一部正式宪法,它是在临时宪法的基础上产生。这部宪法可以名副其实称之为“毛泽东宪法”。一方面由于毛泽东对这部宪法的起草倾注了大量的心血,另一方面这部宪法设立了国家主席制度,是中国宪法不同于西方宪法和苏联宪法的一个重要特征。国家主席制度虽然是为毛泽东本人量身定做的,但他恰恰反映了毛泽东对中国宪政体制的最杰出的贡献。临时宪法中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实际上行使着全国人大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它产生政务院、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这个模式基本上模仿苏联1936年宪法的模式。1954年宪法虽然参考了1936年苏联宪法,但一个根本的不同就是设立了国家主席。国家主席的职权来源于三部分:一部分是从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中属于国家元首的一些程序性、礼仪性职权,比如签署法律、接见外国使节等等;一部分是从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而来的,1954年宪法取消了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将其职权纳入到国家主席,即国家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第四十二条)一部分来源于中央人民政府主席的职权,即“领导”中央人民委员会的职权,在国家主席中演变成最高国务会议,即国家主席担任最高国务会议主席,最高国务会议讨论国家重大事务,形成的意见交人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或其他部门讨论并作出决定(第四十三条)。由此来看,国家主席不是一个虚权元首,而是实权元首。这样的制度恰恰是1936年苏联宪法所缺乏的。在第一届全国人大上,毛泽东当选国家主席,“三位一体”体制正式建立。从此,毛泽东大量重要的政治活动就通过国家主席和最高国务会议进行的,在从1954年到1958年,毛泽东召开过大约16次最高国务会议,相反,中共中央的会议远远少于国务会议。
然而,这个“三位一体” 的体制由于1959年毛泽东辞去国家主席,而选举刘少奇出任国家主席第一次发生了分裂,即按照党章,毛泽东是党主席和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拥有最高的政治主权;而按照宪法,刘少奇是国家主席和国防委员会主席,拥有最高的法律主权。如果二者在党内合作顺利,那么,两个主权合一就能维持三位一体体制;否则,中国的宪政体制就面临着分裂。不幸的是,由于毛泽东和刘少奇在政治路线上的分歧,导致中国宪法体制的危机。当毛泽东在党内的声音不能在国家体制中发挥作用时,毛泽东被迫摧毁他一手建立起来的宪法体制。为此,毛泽东一方面启用林彪,巩固军权;另一方面发动群众冲击国家体制,最后发展到文化革命,国家的宪政体制馅入了分裂。
随着文革混乱通过军管得到控制,毛泽东开始考虑恢复国家宪政体制,但由于毛泽东决心不准备再担任国家主席,那么,任何人担任国家主席都有可能让宪法体制陷入分裂,由此在林彪与毛泽东的政治斗争就围绕国家主席的存废展开了斗争。最后的结果是林彪在政治上败亡,而国家主席在1975年宪法中被废除。需要注意的是,1975年宪法直接以党代政,“三位一体”变成了“两位一体”,即全国人大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中共中央委员会主席统帅全国武装力量,国家完全被党所取代。仅仅三年之后,1975年宪法被修改,但并没有恢复国家主席,于是7年之后这部宪法又进行了彻底的修改,关键在于重建1954年宪法的国家主席体制。因此,中国宪法中有影响的就是1954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
1982年宪法是邓小平宪法,整个宪法的修改贯穿了邓小平的思想,即汲取毛泽东宪法中“三位一体”的教训,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因此如果说1954年宪法是集权的宪法,那么,1982年宪法是分权的宪法。首先,国家主席由1954年的实权元首,变成了虚权元首,宪法中又设立了独立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在此基础上,邓小平对党的体制进行了改革,废除了党主席制,恢复了党总书记制,实行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与党的总书记的分离。由此形成党权(党的总书记)、国权(国家主席)与军权(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分离。这样,邓小平采取这种分权的模式,试图探索国家权力顺利移交的宪政模式,从而避免毛泽东未能实现权力顺利移交的宪政悲剧。为此,邓小平建立了过渡性的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他自己担任中顾委主任,并掌控者军权,其他老一代革命家出任虚伪元首,而让年轻的一代掌握党权。然而,邓小平宪法和毛泽东宪法的一样,当党内发生政治分歧的时候,这部分权的宪法导致了后来的政治悲剧。
但是,和毛泽东废除自己一手建立起来的宪法不同,邓小平在政治悲剧中发现了宪政制度的不足,而努力通过创立宪法惯例来完善自己的宪政体制。第一,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实现权力顺利意见,并建立了代际政治的宪政惯例;二是全力恢复“三位一体”的宪政体制。1990年邓小平辞去中央军委主席,党的总书记江泽民担任中央军委主席;1993年,江泽民又顺利地出任国家主席,实现了党权、军权和国权的统一。2002年,胡锦涛担任党的总书记,2003年胡锦涛又将人国家主席,2004年,胡锦涛又担任中央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体制作为一种宪法惯例已经正式建立起来。2007年,在刚刚召开的中共17大上,中共中央按照邓小平确立的代际政治这一宪法惯例,新一代未来的党和国家领导人进入中共中央政治局,我们相信,在18大之后,中国的宪政体制也肯定会按照邓小平确立的宪法惯例,维持“三位一体”的宪政体制。
由此可见,中国的宪政体制的两种最根本的特征是:代际政治和三位一体。这种宪政体制是由毛泽东奠基的,由邓小平完善的。如果说毛泽东宪法是中国宪政的奠基石,那么邓小平的宪法则是中国宪政的拱顶石,而这里所谓的毛泽东宪法和邓小平宪法,不仅包括成文宪法,而且包括不成文宪法和宪法惯例。中国宪政的发展方向就是不断地完善这些宪法惯例,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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