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2月26日 星期四

可笑的“主权”与“人权”之争

芦笛

在《多维博客》首页看见王希哲的博文题目,似乎是谈论主权与人权孰重的,参与讨论的文字还很多,也没有打开看,只是对国人无边的愚昧再度深感绝望。

这感觉早在去年胡平和张鹤慈争论“言论自由”与“生存权”孰为“第一人权”时就有了,那就是:中国的所谓 “精英”们何以如此蠢笨,专门在我党布下的迷魂阵里钻到发昏章第十一?

例如我党提出“生存权比言论自由更重要”的伪命题,“民运理论家”胡平先生就有本事一头扎进那黑洞去,提出“言论自由是第一人权”,作为针锋相对的回击。张鹤慈先生觉得太过匪夷所思,便坚持吃饭比言论自由重要。两造争论到血压升高手冰凉,肾上腺素大量分泌,为此促寿若干年,却到死也意识不到那完全是围绕着个伪问题(我还真不知道英文中有无等价词汇:Pseudo-issue?Non-existing matter?Ghost subject?Or simply nonsense? )的伪争论。

我在《愚不可及的“鱼和熊掌之争”》中已经指出,世上再没比这更愚蠢的伪争论了,盖那命题的潜在前提是:“生存权与言论自由不兼容,前者是必需品,后者是奢侈品,因此在人民解决温饱前不宜实行”。这完全是个弱智笑话:生存和言论自由并不是“ 鱼与熊掌”一类不可得而兼之的事,言论自由并不妨碍生存,也不是在大多数人民解决了温饱问题之后才能行使。相反,压制言论自由反而会妨碍人民生存。如果没有57年的反右斗争与59年的反右倾,则后来也就不会饿死那么多人。因此,即使抛开道义不论,光讲功利意义,一个国家也不能没有言论自由。哪来什么“为了生存必须压制言论自由”的胡说八道!

这本是一目了然的事,然而咱们的“民运理论家”却就是看不出来,要去比较言论自由与生存权孰高孰低,在各项人权中排座次,武断规定“言论自由是第一人权”,难道言论自由还高过了性命?莫非死人还会讲话不成?这种浑人还给吹成当代中国的苏格拉底,你说这民族还有什么希望?

怪不得人常说我党愚弄百姓,惟其愚昧,所以可以玩弄,因为玩弄,便变得更加愚昧,愚而被弄,弄而更愚,循环往复,不知伊于胡底。

眼下这主权与人权的争论又何尝不如此?共党为了压制人权,便炮制出个“主权高于人权”之说,而民运反其道而行之,认定“人权高于主权”,那专门在网上搞笑的网上首浑马悲鸣则干脆说出“如果人权高于主权,那么私仇高于公义”的绝顶昏话来。因此,他为了报私仇纠缠郑义12年,为此发动扫荡民运,甚至“为报私仇将六四无辜死难者一马勺捞进去”(这是他在网上多次吐露的心声),都是天经地义的。

当然,我们的“知识分子”们闹出这些笑话来,也不能完全归结于天资问题,盖无论是言论自由和生存权,还是主权和人权,统统都是西洋进口货。国人折腾了一个半世纪还难以消化,虽然太过迟钝了些,毕竟还是可以理解的。

所谓“主权”(sovereignty),意思是“政府控制管理国家的权利”。从定义中就可以看出,它是从“权利”(rights)这个母概念里衍生出来的子概念。[此说不确。souveraineté系指autorité/puissance,即“权力”,而非droit(right)权利。主权在民,谓人民授权(力)。所谓droit(right)权利,是指任何作为个体的、负责的“人”(法人)天经地义地被允许的“本分”,严复译为“直”,得之。在绝大多数场合下,国家(Etat)既不具备法人资格,当然不具备任何权利。但个体的法人需要共同相处组成社会,相处之间,于天然权利之外,更有超出“本分”以外的利益追追逐和博弈。为使这种过程不至于无谓失序,于此过程中,有必要授权维持一个超越个体法人的机构为之平衡、仲裁、保护,是为“国家”。此“ 国家”并非个体法人,其所拥有的乃是个体授予它的“权力”,它的一切举动,都是超越“权利/本分”界限的。故其实行,须得个体法人的表决同意方为合法,在现代民主国家,表现为一人一票的普遍选举及全民公决。而当授权者亦即法人的表决不利于该“国家”的时候,该国家便自动丧失一切被授予的“权力”,若它以手中的权力阻挠法人剥夺它的权力,它便是十足非法的,这时,通过包括暴力革命在内的一切手段颠覆这个“国家”,虽不是法人的义务,却是法人之“本分”,也就是所谓“权利”。]“权利”乃是地道的西洋货,不见于欧洲文明之外的其他文明,是整个民主理论的基本柱石。在我的模糊印象中,它似乎是英国思想家洛克首先提出的。

洛克认为,人类天然具备生存(life)、自由(liberty)以及财产(estate or property)的基本权利,它们是所谓的“自然权利”,与生俱来,不容剥夺,也不可让渡。例如个人可以让渡财产,但不可能让渡追求财富的权利。所有的人都具有同等的基本权利,这就是“平等”的内容。人们可以有财产的不平等,但追求财富的权利是平等的。而且,无论是政府,是权贵,还是其他公民(哪怕是大多数公民也罢)都无权侵犯他人同等的发财权利。所谓犯罪,就是政府或个人侵犯他人的基本权利。只有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才有权剥夺罪犯的某些或全部权利,诸如监禁抢劫犯与强奸犯就是剥夺犯人的人身自由,而死刑则是剥夺罪犯的全部权利。

美国《独立宣言》沿袭了洛克的基本思想,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更列出了比较完备的人权内容。随着时代的发展,人权内容也越来越丰富,联合国《国际人权宪章》作了明确界定与充分阐述。

由此便派生出了政府的主权,它有对内主权(internal sovereignty)与对外主权(external sovereignty)两方面的内容。

所谓对内的主权,就是政府控制人民的权利,它来自人民的授权。人民为了自己的权利不受强者侵犯,便制定出宪法来,明确规定公民的权利与政府的职责,授权政府执行法律,保障公民自由行使基本权利,惩罚侵犯他人基本权利的罪犯,并裁决公民间的利害冲突,这就是所谓的“主权在民”(popular sovereignty)。因此,政府与人民之间在本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载明签约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的契约就是宪法。这契约只是一种有限的授权,公民虽然将管理自己的权利授予政府,但并未让渡自己的基本权利。若政府非法侵犯公民权利,就是违反契约,就要遭到罢免。

所谓对外主权,或曰国际主权,则是相对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而言的,它其实是把个体权利外推到国家范围。个人有充分权利管理自己的事务,不容他人干涉,在国际上自然也就不容他国干涉。把“人生而平等”的命题放大到国际范围,就得出 “一切国家无论大小强弱,都一律平等,有天然权利处理自己的事务,他国不得恃强干涉”,这就是现代的主权观。

至此不难看出这一整套概念是怎么在西方发展起来的:从“天赋人权”观念,得出了“所有的人都具有同等权利”,这就是西式“平等”观,再将这人际关系放大到国际关系,便形成了国际平等观。这一整套政治理论的原生概念就是“权利”的概念。抽掉个体权利,也就没有附着于其上的一系列衍生观念了。

明白了这些常识,则不难看出,国家的对内主权来自于公民授权,其目的是请政府保障自己的基本人权不受其他社会成员侵犯。国家对外的主权也来自于公民授权,其目的也是请政府保障自己的基本人权不受外国人侵犯。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主权都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人民授权,哪来什么高低关系或是不兼容关系!所谓“为了主权牺牲人权”之说,无异于“为了保护主人的财产,保镖必须当强盗”。

因为主权来自于人民授权,而且授予的并不是不可让渡的自然权利,因此它和人权不一样,不但内容可以有增减,而且可以让渡,但让渡的前提还是人民的授权。例如英国让美国在本国领土上设置军事基地,这就是主权让渡,但它获得了人民的批准。又如发行钞票、是否允许外国人来本国打工,抢本国人民饭碗等等,本是各国的主权,但欧盟各国人民觉得可以让渡这些主权给一个共同体。更典型的则是北美13 州殖民地自动放弃原有主权,结成一个联邦国家。反过来,人民也可以撤回这种让渡,从原来的国家中独立出来,例如菲律宾人民投票脱离美国而独立,加拿大魁北克地区人民公投决定是否独立,澳大利亚人民公投决定是否炒英国女王的鱿鱼,改为共和国,等等。

不幸的是中国古代从无“权利”观念,因此自然也就没有西式主权观念。无论是对外还是对内,中国人都只知道无条件服从强者,不但从来不知道弱者拥有与强者同等的权利,还把弱者对强者的无条件服从当成美德予以表彰,当成天经地义宣讲,大儒曾国藩曾经精辟地总结了儒教的道义观:

“自唐虞三代以来,历世圣人,扶持名教,敦叙人伦,君臣父子,上下尊卑,秩然如冠履之不可倒置。”

天朝就是把中外关系看成了这种“冠履关系”,这才毫无必要地吃了无数苦头。即使是被列强反复痛打,天朝也迟迟无法接受中外平等观,更不知道民族国家的主权有些什么内容,唯一关心的就是“国体”,也就是“理顺帽子和鞋子的关系”的面子问题。要到晚清,天朝君臣才算基本知道了主权内容,知道了什么是“不平等条约 ”。直到民初,民国的职业外交官才开始设法通过谈判废除不平等条约。直到抗战胜利,与西方列强签订的所有不平等条约才得以废除。

可惜毛共上台后立即就与苏俄帝国主义签订了新的不平等条约,让苏联专家拥有早就被国府废除了的治外法权;向第三国关闭东北和新疆地区,专向苏联开放;与苏联开办丧权辱国的“合资公司”(那可与如今的中外合资公司不同,条约不但规定苏方拥有管理权,而且规定由苏联垄断中国的剩余工业原料,中方不得向第三国出售。就连毛泽东自己都承认苏联搞了“两块‘殖民地’,即东北和新疆,不准第三国的人住在那里”。转引自杨奎松:《中苏国家利益与民族情感的最初碰撞——以〈中苏友好同盟互助条约〉签订为背景》,《历史研究》2001年第6期);由周恩来主动提出放弃外蒙。甚至在韩战爆发后,毛泽东还跪求斯大林在旅顺港永久驻军。后来赫鲁晓夫提出归还旅顺,毛泽东还顾虑重重,生怕失去了主子的武力保护。这一系列无耻的卖国罪行,无论是满清,是北洋军阀,是国民党,都从未干出来过。

可笑的是到后来媚外又变成了仇外,毛共害上了“主权过敏症”,就连借外债和引进外资都成了丧权辱国,讲究的是“既无内债又无外债”,似乎那就是“民族尊严” 的同义词。哪怕在改革开放初期,这种小农宣传都还深入人心,驱之不去。我上大学时,一日嘴痒,向同学们说:中国应该请外国来投资,解决原始资本积累问题。某同学当即疾言厉色道:你干脆说白了,应该请帝国主义派兵来侵略咱们,这是不是就是你的意思?我这才意识到,大学不比工厂,在大老粗中随便怎么说他们也听不懂,“知识分子”可就两样了,因此惶惶了一两年,直到报上宣布开始引进外资才如释重负。

如今这仇外又变成了媚外,政府又变成了清廷,唯一关心的就是面子。各级官员统统成了买办,充分利用中国的“低人权优势”,竞相向洋大人廉价抛售甚至白送资源。“主权”的唯一内容便是“政府任意侵犯、压制、剥夺公民人权的神圣权力”。只要西方不对此说三道四,则“什么都好谈”。

由此不难洞见中国式“主权”为何会与公民人权格格不入——不压制公民人权,让他们真的当家作主,监视政府,这国还怎么卖?说穿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主权”,就是“政府无限任意卖国权”。

可笑的是爱国愤愤至今悟不出这点,但凡西方指责中国政府压制本国公民人权,他们就要陪着政府丢面子,陪着政府一道愤愤,陪着政府谴责帝国主义干涉咱们内政。姑不说上面早解释过了,无论是内外主权都来自于人权,从未听说过有压制人权的主权,就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这种反应也极度无耻。中国是联合国人权宪章签字国,既然签了字,就要承担条约义务,只有流氓无赖才会说话不算话,是不是?随着政府签字画押,人权就不再是内政了,而是任何缔约国都有权监督的国际事务。这与签订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毫无区别:你既然答应保护知识产权,若再大量制造盗版光盘,其他国家就有条约赋予的权利干涉你,岂能容你说话如同放P,躲在暗地里拆烂污?中国政府靠压制公民人权,以廉价甚至零价向国际倾销人力物力资源,以此吸引外资,完全是拆文明世界的墙角,动摇人家福利社会的基础,理应遭到全球人民特别是全世界无产者的一致抵制。

时至21世纪,中国还在持续爆出人权丑闻,就算没有国际条约的束缚,中国人倘若还有点知耻之心,也应该知道谴责那个野蛮烂污政府,要求他们停止为中国丢脸。哪怕是彻底丧失了羞耻心,也不该以耻为荣,反过来把“中国人是劣等种族,所以不配享受与西方公民同等的人权”当成捍卫“民族尊严”的圣战旗帜挥舞。这种下流愚蠢之极致,实在没法不让一个稍有自爱自尊之心的人呕吐。


后记

本文在《海纳百川》网站贴出后,网友跟贴转了王希哲的有关文字,从题目判断,他似乎认为“只有实行公有制,人权才能高于主权,实行私有制则反之”。

听这浑人的意思,却原来,当年斯大林在苏联强行推行农业集体化,仅1932-1933一年,光是乌克兰一地,就饿死了七百万至一千万人,每天饿死二万五千人(这数字是乌克兰在2000年11月24日至29日在首都基辅 “乌克兰之家”展示的克格勃档案提供的),这就是“人权高于主权”的表现?而毛共搞暴力土改,杀害几十万地主,之后又强制推行公社化,剥夺全体农民的土地,把他们从祖祖辈辈的自由农化为世代束缚在原地的党农奴,也是“人权高于主权”的表现?

王希哲这类尤物的网络存在意义,就是生动地展示毛共对人脑的摧毁力有多可怕,其对智力的破坏,乃是他那种下愚终生无望修复的。这次他出来奋勇搞笑再次证明了这点——奢谈人权,却竟然连追求私人财产是基本人权都不知道!而就连这种毛共大老粗也敢出来冒充“民运”理论家!这世上到底还有什么垃圾,是“民运”那宝库错过了的?


首发《海纳百川》网站 http://www.hjclub.info/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