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6日 星期三

RFI:重庆打黑潮进入了深水期 央视“1+1”栏目制片人被换

本台特约记者 曹国星 上海报道

重庆打黑潮进入了深水期。
12月13日,重庆市政府新闻办发布消息,在重庆打黑案件中,为涉嫌“黑社会”的龚刚模提供辩护的律师李庄、马晓军等20人被重庆市检查机关批准逮捕,罪名是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
12月14日,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1+1”栏目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接受主持人董倩采访时,对重庆检警的做法发表了批评性的意见。
此后,重庆市官方在其控制下的“华龙网”,发表多篇网评员文章,如《何兵到底是在为谁说话?》、《1+1邀请何兵谈李庄,是因他刚喝完夜啤酒?》等,对央视“1+1”栏目以及何兵教授本人大加批判。
最新的发展是,北京媒体人士转述央视内部消息称,重庆市委书记薄熙来致电央视新任台长焦利,要求处分《1+1》栏目制片人。在新闻频道主持人等的斡旋下,最后,央视决定,将《1+1》和《新闻周刊》制片人对调。
此前,重庆市官方安排了《中国青年报》做独家采访,在官方发布消息后第二天,(12月14日)刊发。该报道刊发后,由于单方面报道重庆官方立场,未做平衡报道,引发外界质疑。
中青报的报道称:“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并说,李庄一到重庆就炫耀自己“上面有人”,多次说“你知道我的背景是什么吗?”、“我的头儿是谁你知道吗?
有北京消息人士称,康达所的负责人是中共元老彭真之子傅洋。
中青报报道说:“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
对此,中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陈有西律师认为,《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权不受侵犯,会见不被监视。但是,从中青报的报道中,李庄律师办案中受监视的迹象非常明显。
他认为,这个“相关部门”已经是明显违法的行为,却被中青报报道成正面行为。而在中青报报道中,多处不加说明地援引官方说法,陈有西认为,这是“媒体定罪,未审先判,将涉嫌犯罪定性为已经犯罪。”
媒体人石扉客说,“中青报在重庆打黑案的表现,既侮辱了该报曾经令人尊敬的职业传统,也已经严重妨碍了司法公正。”
而何兵教授上央视“1+1”节目时,正是对中青报的报道中,重庆市官方透露的案情进行质疑,他认为,李庄身陷“造假门”很可能是涉黑犯罪嫌疑人律师反咬律师一口,从而达到自己立功的目的。
中青报操刀该报道的记者郑琳回应对李庄案报道质疑说,“从目前来看,支持的也好,反对的也好,多是从情感出发,从思维惯性出发。”她认为,“应该回到事实本身,回到证据。”
石扉客质疑说,“既然这样,她为什么把报道写成那样?好像跟真的一样?”
今天(16日),中青报继续刊发独家报道,在重庆警方协助下,他们采访了拘押中的重庆律师吴家友,他和李庄一起为龚刚模辩护,吴家友发布一封公开信,自承有罪。
而李庄律师仍然坚持无罪,并说,“打黑不能毁在程序正义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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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贵资本主义的危险越来越大

  周瑞金

  周瑞金搜狐博客:http://zhou-ruijin.blog.sohu.com/

  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改革动力不足

  问:作为一位老报人,您对共和国走过的60年历程有什么感慨?

  周瑞金:经过60年的发展,特别是近31年的改革开放,新中国成功地崛起于世界的东方。但是,人民共和国的60年并非一帆风顺,现在的辉煌成就来自沉痛的教训。回避历史教训,只讲辉煌60年,就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更重要的是,我们不能沉醉于既有的成绩,而是要勇于直面现实问题。列宁说过,纪念伟大的历史节日,为的是解决和推动当前的革命任务。

  问:这些年来,许多有识之士都在思考如何解决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大家感慨的是现在的改革动力不足。

  周瑞金:深化改革的动力不足,确实是我们不得不面对的问题。回顾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上世纪70年代末到90年代上半叶,执政党和政府向全国人民让利、让权,改革唤起民间极大的创业热情,而当时大多数机关干部尚能安于计划经济体制内的福利,对利用所掌控的社会资源与市场勾兑尚有政治和道德的自我约束。因此,前十几年的中国改革和经济增长成果,基本上做到了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分享,老百姓从改革中得到最多实惠。

  问:您曾经说“那是一个牧歌般行进的改革年代”。

  周瑞金:当时社会各界普遍心情舒畅,改革如牧歌般行进。可是进入21世纪,特别是发生了对于市场化方向的改革争论以后,另一种政策取向占了上风。一些同志转而强调扩大国企的市场份额和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认为只有强化国企特别是央企才能确保国家“经济安全”。于是,在电力、交通、能源、电信、金融等领域,出现了超大型国企,块头之庞大直逼世界500强企业(但经济效益,如资源产出率等与之相比,不可同日而语)。它们不仅保持着经营高度垄断,而且影响到、甚至一手把持了市场定价权和政府的产业政策走向。与此同时,普通民营企业介入大中型国企产权改革的通道被基本堵塞,公司内部人收购办法也被基本叫停。

  问:2005年出台的“非公经济36条”承诺“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行业和领域”,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非公经济在金融服务、通讯电子、新闻出版等近30个产业领域仍然存在市场准入阻碍。

  周瑞金: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从去年11月制定的4万亿投资扩大内需计划,到今年中央和地方政府的9500亿元财政赤字,如此巨大的“蛋糕”,舆论普遍担心大多被“国”字号切走,民营企业的流动性、市场和政策空间会受到进一步挤压。在今年全国“两会”上,不少民营企业界政协委员呼吁:让民企共同参与国家4万亿的投资,产业振兴要多考虑民企,保增长和保就业的重点是保民营企业,因为数量巨大的民营中小型企业是中国最大的“劳动力蓄水池”。然而,与全国“两会”的呼声背道而驰,今年受金融危机等因素的影响,民营中小型企业的日子很不好过,钢铁、地产等行业频频出现了民营企业因经营困难而被国有企业收购的案例;而以“做大做强”或“安全整顿”为名,侵占私有产权的现象也在一些地方公然出现。

  问:如果说,在90年代的“国退民进”中,人们担心的是“掌勺者私分大锅饭”,搞不公平的私有化。现在的趋势倒过来了,是“国进民退”,民营中小企业受到损害。

  周瑞金:“非公经济36条”贯彻乏力,“国进民退”的新格局,暴露出普通民营企业的发展困境。但是,这并不妨碍某些掌握社会资源配置权力的官员亲属以民营企业身份,通过公权力,以各种瞒天过海的手法大肆攫取国有企业财产,大肆攫取各种公共资源。例如,在工程建设、房地产开发、土地管理和矿产资源开发、金融等中央纪委反腐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都有他们长袖善舞的身影。伴随国家资本主义增强的趋势,这些具有特殊权力背景、“高举高打”的民营企业,厕身其后的官员亲属及其“特殊关系人”群体,也包括像黄光裕这样出身寒门但精通官商勾兑的商人,从中获取了巨大的经济利益,赚得盘满钵满,引起社会民众对民营企业的反感与误会。

  问:与“牧歌般行进的改革年代”比起来,现在的利益格局出现了巨大的变化,出现了不同的利益集团。

  周瑞金:随着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过去高度整合的利益格局逐渐发生分化,出现不同的利益集团也是难以避免的。不同利益集团的分化和相互竞争,不仅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正常现象,而且是市场体系发育成熟的一种标志。但值得警惕的,是以公权力为背景的特殊利益集团的出现和日益壮大。

  权贵资本主义的危险越来越

  问:特殊利益集团是怎么产生的呢?

  周瑞金:上世纪90年代开始的市场经济大潮中,在推进生产要素市场化改革中,在房地产业、矿山资源产业、金融证券业以及能源产业等领域,政商勾兑寻租成为一个相当普遍的现象。进入新世纪,伴随“国进民退”和普通民营企业受到贬抑,部分国有垄断企业,以及不少具有官员背景的强势民营企业,以公权力为靠山和保护伞,肆无忌惮地赚取超额利润,甚至寻求非法资本回报。

  问:近年来经济学家吴敬琏先生反复强调要严重注意防止中国走上权贵市场经济即权贵资本主义的道路。

  周瑞金:这绝非无的放矢,而是有着尖锐的现实针对性。不妨看看房地产行业。一些房地产商和地方政府结成利益共同体。据全国工商联在今年全国政协会议上的一份大会发言《我国房价为何居高不下》称,一项针对去年全国9城市“房地产企业的开发费用”调查显示,在总费用支出中,流向政府的部分(即土地成本+总税收)所占比例为49.42%。中国的房地产行业可能是世界上最典型的政府与民争利产业,而且是腐败高发领域。从征地拆迁、土地出让、调整土地用地性质、规划审批,到项目选址、施工监理、工程验收、调整容积率、产权登记等环节,充斥了权钱交易。近来各地相继爆出了一批身价越来越高的“地王”,纷纷囤积级差地租最高的地块,已经引起各方面的强烈关注。由于房地产收入是地方财政增长的最重要来源,在世界金融危机中,一些地方政府频频出现房地产救市的声音和土政策。那位因一盒“天价烟”而丢官、后又因为受贿而被判刑的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长周久耕,不就曾经扬言惩处敢于降价销售楼盘的开发商吗?当普通百姓眼巴巴期待远远背离实用价值和国民收入水平的楼市大降价的时候,地方政府却能从扶持、提振房地产行业中收获GDP政绩,而一些官员则可以继续中饱私囊。

  问:耶鲁大学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对70个国家经济数据比较的结论是:非公经济条件下4%的GDP增速能给社会带来的消费和欣欣向荣程度,比中国8%、10%的GDP增长速度所带来的欣欣向荣程度还要高。

  周瑞金:因为在那种体制下,老百姓分享增长好处的途径除了劳动收入,还有财产性收入,有资产升值的收益。而中国GDP增长对老百姓消费增长发挥的作用基本上只有通过劳动收入这单一渠道,财富增值这个渠道被国有制封住了。比如中国的土地增值这么多,但是都通过土地财政或其他方式变成了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可以花的钱。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一年的天价利润本可以转移到老百姓的腰包里,可是在目前的情况下,这些转移的通道是封住的。另外,公有特别是国有企业,具有权力背景的强势民营企业,对普通民企经营空间的挤压,政府职能部门对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限制和利润盘剥,其严重的后果将是扼杀社会经济活力。国务院制定的“非公经济36条”落实得并不理想,有人甚至断言:各行业主管机关实施的审批制度或许可制度,成了扼制民营资本流向的无形之手,卡住了民企的脖子。“每一个民企被限入的领域,都是民企和全体国民被迫向特殊利益集团输送利益的管道。”只要权力配置资源的格局不改变,民营经济要发展,像黄光裕那样的商人就会选择买通权力,为自己获得某种特权,同时向权力所有者输送利益。强势资本精英与强势权力精英合谋和交易,左右政府的公共政策,瓜分鲸吞国有资产,占据和挥霍本应属于全民所有的公共资源,这才是典型的“特殊利益集团”!“特殊利益集团”的势力坐大,不仅表现在他们对自然资源的“盘踞”,如垄断性国企和少数权贵对全国矿山资源的瓜分,而且表现在收买专家为其垄断行为辩护,制造话语权。问:一些行业的“专家”在网民心目中堕落为“有奶就是娘”的墙头草和助纣为虐的无良书生。

  周瑞金:但最为严重的一点,在于“特殊利益集团”对政法系统的渗透。我国现阶段由于法律规范的不完备,给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而现行体制对公检法机关和法官的监督力量十分薄弱,给贪赃枉法提供了不小的空间。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因以权谋私、严重经济问题和生活腐化被免职,成为1949年以来因涉嫌贪腐被调查惩处的级别最高的司法官员。法学家梁慧星教授说,“黄松有的案子动摇了社会对法治的信心”,“现在到了这样恶劣的地步,令我非常震惊,我这个搞了30年法学研究的人都感觉受到了侮辱。”还有一个危险的迹象,就是“特殊利益集团”在寻找政治代言人。在社会资源从权力配置向市场化配置转型的过程中,官场最容易被“特殊利益集团”所裹挟,甚至被拉下水。

  问:“特殊利益集团”的存在和发展,使中国确实面临着“权贵资本主义”的危险。

  周瑞金:如果不进行改革,这种危险就会越来越大。

  “救一路哭,不当复计一家哭”

  周瑞金:美国经济学家奥尔森在《国家兴衰探源》一书中,对所谓“分利集团”或“特殊利益集团”作了严肃的探究。他认为利益集团是客观存在,并不是所有利益集团的作用都是消极的,一种是“广泛性利益集团”,在追逐个人或集团利益的同时也促进了社会总收入的增长;一种是“特殊性(亦称狭隘性、分利性)利益集团”,他们孜孜以求的不是竞争而是瓜分,不关心增加社会生产率只希望坐收渔利,本质上是一种寄生性质的“分利集团”。“特殊利益集团”阻碍了资源的流动与合理配置,阻碍了技术进步,却提高了利用法律、政治与官僚主义从事讨价还价等活动的报酬,可以说是提高了社会交易成本而降低了社会经济效益。有人形象地称他们不是要从社会经济成长中“分蛋糕”,而是在从事有破坏性后果的“抢瓷器”。“特殊利益集团”在当下中国社会的高调扩张,不仅破坏了市场公平和社会公正,而且严重打击了中国社会的创新冲动,扭曲年轻人的价值取向,毒化社会风气。

  问:近年来大学毕业生往往削尖脑袋报考公务员和其他掌握丰厚公共资源的企事业单位,而少有人愿意到民营企业打拼或自己创业。

  周瑞金:这恰恰证实了奥尔森的判断:“增加生产的动力减退了,而企图多占有一些产品的动力则增加了”,进而会“改变社会演化的方向”。

  “特殊利益集团”的扩张,已经成功地给自己涂抹了一层意识形态合法色彩。他们对上打着保卫“国家经济安全”、“产业安全”等冠冕堂皇的口号索取政策保护,对下则玩弄“国际惯例”和“中国特色”这两手盘剥消费者,上下要挟,左右逢源。他们对社会公平和普通民众的伤害,对党的执政宗旨的践踏,对政府公信力的玷污,正在造成严重后果。本来,社会主义的优势是将重要的资源和资本都掌握在自己手里,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但这也带来很大的风险和问题,就是权力、资本和资源结合在一起,容易滋生腐败,将会导致权贵集团粗暴地垄断经济增长成果,放肆地侵占平民百姓的利益。这恰恰又容易成为社会矛盾的爆发点。近年来,许多有识见的领导干部和知识分子,之所以迫切地要求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正是看到了我国这种资源、资本、权力三者如此高度的集中,将导致走上权贵资本主义道路的严重危险。

  问:据世界银行报告称,拥有百万美元以上金融资产的家庭数量仅占中国家庭总量的1‰,却掌握了全国41.4%左右的财富。全球咨询业巨头波士顿咨询公司(BCG)发布的另一组数据表明,在中国,0.4%的家庭占有70%的国民财富;而在日本、澳大利亚等成熟市场,一般是5%的家庭控制国家50%-60%的财富。中国的财富集中度超过了西方发达国家。

  周瑞金:在“特殊利益集团”的另一端,是生活陷入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的弱势群体。据统计,1999年至2006年,中国的经济总量翻了一番还要多;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全社会工资总额占GDP的比重不断下降,多数非公职就业者的工资没有与经济增长同步,提示很大一部分人没有分享到经济高速发展的成果。

  问:如何公平地分配利益,如何平等地分享经济成果,已经成为一个焦点问题。

  周瑞金:1993年9月16日,邓小平同志与弟弟邓垦谈话时指出:“中国人能干,但是问题也会越来越多,越来越复杂,随时都会出现新问题。少部分人获得那么多财富,大多数人没有,这样发展下去总有一天会出问题。分配不公,会导致两极分化,到一定时候问题就会出来。这个问题要解决。过去我们讲先发展起来。现在看,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不比不发展时少。”16年前,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就以其极具前瞻性、穿透力的政治眼光,看出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提出要利用各种手段、各种方法、各种方案来解决这些问题。今天,为了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为了人民大众的福祉,国庆60周年大典过后,是我们勇敢地正视这些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的时候了!

  问:但是许多人尽管认识到问题的紧迫性,面对现实却充满无奈,有些人甚至对前景悲观,因为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性、繁重性,一些改革领域出现的倒退局面都让人们难以乐观。

  周瑞金:上个世纪初,维新志士梁启超痛斥晚清政府拒不改革致使中国成为“制造革命党之一大工厂也”。在“新政”已是大势所趋,地方绅商人心思变的情况下,载沣把持的朝廷只关心满族特别是皇族在未来政治格局中的地位,组成“皇族内阁”,剥夺地方路矿权益,错失了和平变法的最后机会。今天,党内外有识之士莫不对“特殊利益集团”尾大不掉而深感忧虑。这个问题不解决,再高的经济增长也不能给民众带来普遍的幸福感和安全感,而只会带来深刻的挫折感和被剥夺感。不公平的增长甚至可能成为社会不稳定甚至社会动荡的导火索。当前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大力推动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和民营经济的发展,缩小垄断行业的空间,减少官商勾兑的机会,严肃法制和政纪,坚决阻断和严厉打击强势资本精英与强势权力精英之间的交易与合谋,特别是给普通民众的就业、创业提供宽广的市场空间和有力的政策后援。

  北宋政治家范仲淹曾经义正词严地告诫官场说情者:“一家哭,何如一路哭耶!”封建政治家尚有如此的胆识和胸襟,今天为了人民大众的福祉,为了中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我们要勇敢地正视发展起来以后的问题,我们更要痛下决心,与只图眼前灯红酒绿而不管将来洪水滔天的“特殊利益集团”毅然切割,要像史书记载的那样:“救一路哭,不当复计一家哭。”

  (本文原载SOHO中国的内刊《SOHO小报》)

  被采访者简介:周瑞金,1939年生于浙江平阳县,1962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新闻系,历任《解放日报》评论员、评论部副主任、主任、副总编辑、党委书记,1993年调任《人民日报》副总编辑兼任华东分社社长,1991年以“皇甫平”的笔名,主持撰写《改革开放要有新思路》等四篇评论文章,在全国率先提出搞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新思路,引起海内外广泛反响。著有《宁做痛苦的清醒者》、《新闻改革新论》、《做清醒的新闻工作者》、《中国改革不可动摇》、《周瑞金肠荡气集》、《现代科技新成就》、《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读本》,编有思想库文丛《用头行走》、《大道低》等。

法治沉沦:中青报奇文批判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副主任 一级律师
    
陈有西
    
《中国青年报》记者郑琳、庄庆鸿12月14日发表于该报的《重庆打黑惊曝辩护律师造假事件近20人被捕》的文章,违背基本的新闻原则,将一个事件报道写成时政评论,对中国律师业和《律师法》肆意诋毁,对中国执业律师进行无知的不负责任的贬损,对个别律师的行为进行渲染和夸大,对一宗尚没有经过司法审判定性的事件先进行媒体审判和媒体定性,充满了对现代法治意识的无知和偏见,严重诋毁中国律师业的形象,应当进行严肃的澄清。
    
第一, 官气十足,媒体定罪,未审先判,将涉嫌犯罪定性为已经犯罪。
    
该文称:“12月13日,“律师造假门”始作俑者李庄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一起国内罕见的涉黑案件“律师造假门”被急速曝光。”哗众取宠迎合网络热门手法杜撰出一个“律师造假门”。“批准逮捕”只是尚无定罪效力的强制措施,这个律师是不是真的“造假”,是对被告进行合法帮助,还是在造假,按中国今天的司法制度,并不是由公安和检察院说了算。这两个机关没有确定权力。所谓“急速曝光”,13日的批捕,14日独家报道,只是该报自己在倾向性地“急速”故意透露,或者受联合办案组的授意故意透露,并没有其它的媒体“急速曝光”,这明显是虚假报道手法用语。本文所称“造假”,是指制造假的证据。由于律师的法律帮助,被告明白后,改变原有对事实的认识和口供,是每个刑事案件都会发生的。如果重庆警、检是以此为据定性,没有其他的事实和证据,那这个案件最终肯定是个错案,李庄无法定罪。因为《刑法》306条的含义“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利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的“帮助伪证罪”,根本不包括被告本人这种口供的改变。这是记者受办案机关旧观念影响的基本法律常识的错误。
    
该文还称:“李庄,48岁,混迹律师界十余年,其所在的康达律师事务所在京城也颇有“背景”。注重“身价”的李庄此次肯来重庆打涉黑官司,除受龚刚模的生意伙伴相邀答应来“捞人”,其实更重在“捞钱”。”对一个执行辩护职务的律师,在没有司法定性前,这个记者很无知地已经对他定性为是“混迹律师界十余年”,是“为捞钱”,是“有背景”。已经将其媒体批判为一个混混。
    
第二, 以偏概全,恶意贬损中国律师整体形象,对所有到重庆辩护的律师贬低为同小姐一样“人傻、钱多、快来”的圏钱者。
    
该文称:欣喜之余,李庄向京城同行发出信息:“够黑,人傻,钱多,速来!”“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重庆政法干部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重庆打黑除恶一系列案件进入司法程序后,“到重庆代理涉黑诉讼”一时成律师界热门。许多北京律师如赶场般云集重庆,寻找开展“业务”和施行“潜规则”的机会。”将有一万六千多律师的北京律师群体,描绘成一群如蝇逐臭的唯利是图者。对中国律师业既无知又妄加评论,认为律师为保护被告基本权利的工作,都是为了捞钱。

第三, 全面否定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称95%刑事辩护是无用的。暗示中国百姓没有必要请律师,请律师是受“第二次伤害”,化冤枉钱。甚至称律师是“国家和民众的灾难”。
    
该文称:“据资料,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胜诉的比例仅有5%,也就是95%是败诉。“面对当事人的巨大诉讼投入,有多少律师在说明败诉原因之余会对当事人说 ‘对不起’?当事人有苦难言,实际上造成了‘第二次伤害’。律师的尴尬作为和滥用‘潜规则’,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  

刑事辩护的胜诉率,是这个记者和新闻来源者的十分荒谬的“发明”。可以负责地说,“刑事败诉率”,是这位无知记者的捏造和杜撰,中国最高法院、司法部、全国律协、国家统计局,从来没有这种数据统计和所谓的“资料”。因为“胜诉率”是有多种参数影响的抽象概念,根本无法统计。刑事辩护的功能,是保护被告作为一个人的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进步,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这位记者和新闻提供人的法律意识,还停留在封建社会。以死刑案为例,杀错一个都不行,如果按这种“比例法”,难道杀错5%都是可以的?这位记者知道中国一年有多少死刑吗?95%败诉,如果是指有罪判决都算败诉,那么排除情节、减轻情节和帮助法庭准确定罪量刑,难道就是无效辩护?有罪判决责任就是律师?佘祥林冤案是谁造成的?聂树斌是谁错杀的?难道要律师说对不起?说律师辩护是“第二次伤害”,象土改一样抓起来不用审判就枪决,象文革一样不经审判就定国家主席是大叛徒大内奸大工贼,看来是这位记者期望的。说律师“所造成的灾难全由国家和民众来承受。”不用说法律水平,这位记者的现代人文意识,连中学生都不如。这样的文章,中青报能够出笼,确实体现了中青报的堕落。

第四, 违法透露侦查内幕,将侦查观点渲染成定性事实。充满有罪推定的“专政观念”。
    
《律师法》规定,律师会见权不受侵犯,会见不被监视。但是,从这位记者的报道中,李庄律师办案中受监视的迹象非常明显。该文说:“其实,在龚刚模按响报警铃之前,律师李庄等人违法操作、妨碍正常司法的行为已引起相关部门的警觉,巡查民警多次批评和警告,李庄仍置若罔闻,看守所依法作了详细记载。”看守所无权监视律师,不得干扰律师的正常会见工作。这个“相关部门”已经是直接违法的行为,被这位记者报道成正面行为。
    
为了涂黑律师,这位记者违反法律规定,将侦查内幕未经审判大量公开。称涉黑被告的翻供是一种醒悟,是检举立功。将其未质证也无法去澄清核实的口供,进行所谓的“公开”:“龚刚模说,李庄为我打官司就是为了钱,最终处理结果还得落在我身上。官司是否打得赢,他都出名了,如果被查出我作了伪证,倒霉的还是我自己!”说律师引诱要被告翻供:“李庄在第二次会见中对龚说:从你的材料中看得出来,你肯定被诱供和刑讯逼供了。法庭上问你是否被刑讯逼供时,你要大声承认,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夸张地演示出来,以刑讯逼供为由否认原来在侦查阶段所作的口供。同时,李庄还编造了一大堆细节,要求龚刚模在法庭说:以前的口供全是瞎编的,因为我被公安吊了八天八夜,被打得大小便失禁。李庄用威胁口吻告诉龚刚模:如果依照刑讯逼供所说的笔录就得枪毙你……翻供你要有道理,有理由。“面对专案民警,龚刚模发泄般吐露几天来煎熬着他的秘密:他妻子从北京请来了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在与李、马二人的前后3次会面中,李庄向他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
    
这位记者不明白,他这样单方报道时,李庄和龚刚模都关在里面,丧失了正常的话语权,不象法庭上可以澄清、质证和辩驳。这种报道是“专政报道”的常用手法,是违背基本的新闻公允原则的。被告口供,特别是检举立功材料,是侦查机密,侦查人员无权在开庭前透露,连律师都无权透露,记者怎么可以这样泄露报道?谁知道龚是不是这样说、有没有说过、是什么样的情况下说、其动机又是什么?这种“曝光”,除了证明办案机关急于定性和引导社会舆论的怂恿和授意外,这两位记者的身份和意图,不是昭然若揭?

第五, 将违反《宪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联合办案,视为正确做法,是非观念混淆,对公检法联合办案对付毫无防卫能力的律师,进行正面鼓吹。
  
该文称:李庄、马晓军等律师教唆龚刚模翻供、串证等问题一露端倪,立即引起了重庆打黑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迅速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
  
我国《宪法》规定,公安机关依法侦查、检察、法院依法独立检察、审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干预。法院都介入“联合”,还要走审判程序干什么?这是中国法治的倒退和旧法观念的回潮。自从中央政法委宣布结束“严打”进入常态后,“公检法联合办案”已经是明确不允许的。政法各家要各司其职,互相监督制约,各自发挥职能作用。我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的刑事侦查分工,伪证罪是公安独立侦查。重庆的案件,公开宣称“组织公、检、法、司人员成立联合调查组”来调查两个律师的帮助伪证问题,是不是太小题大作了?充分体现了一种非常态和不依法办事的现象。把依法辩护的律师视为阻挠打黑的恶势力,用对付黑社会的手法来对付律师,这两位记者不以为非,反而津津乐道。
  
第六, 非议诋毁和否定全国人大新立法的《律师法》,为一些落后的旧法观念招魂。
  
该文为了否定律师在刑事程序中的作用,竟然认为全国人大已经通过、国家主席令公布的《律师法》是不合时宜的,影响了重庆打黑。他们说:“李庄现象”泛滥的背后,是“潜规则”还有其存在与蔓延的空间,一种原因是我国《律师法》相对超前而其他法律相对滞后。”这种论调,是立法争论中一些淘汰旧观点的泛起,也是《律师法》通过后遇到巨大阻力,一些基本律师权利严重被搁置的主要原因。稍知道立法过程的人都清楚,我国现《律师法》已经是非常保守的一种定位,同中国已经加入公开承诺遵守的国际人权公约还有不少距离。而该文借重庆“打黑”之机,反而再次鼓吹那些落后观念,非议少得可怜的律师法中的些许进步。
  
第七, 将法律规定的律师正常法律帮助工作,理解为帮助翻供,将律师正常调查,理解为串供。误导刑事诉讼基本常识。
  
从报道所称,李庄等律师介入本案是审判阶段。该阶段侦查已经完毕,口供证据已经固定,法庭上怎么说,都不可能影响已经固定好的笔录。审判的作用,是在法官主持下,对这些口供进行质证核实,还原真正的真相。所有的口供,质证时都会有同意、确认、纠正、澄清、辩解、否定。这些都是庭审的基本程序,也是庭审的意义所在。因此,庭上翻供不构成伪证。审判阶段律师会见就是要对控方证据进行核实,对各被告口供,向被告进行核实鉴别。对律师将进行的的证据调查思路、已经取到的证据、证据的证明内容、证据的线索,向被告进行一一询问,包括告知已经有的证据中的矛盾和证明力。一些公安机关滥用权力,审判阶段还监视律师,不让其向被告核对和告知,这是违法的、侵越辩护权的。这位记者盲从了这些违法观念,以为这是“串供”。该文说:“李庄在首次会见龚刚模的过程中,即向龚刚模宣读同案多名犯罪嫌疑人的笔录材料,特别是宣读了同案另一主要犯罪嫌疑人樊奇杭的多份交代笔录,同时还把同案重要嫌疑人的在逃信息告诉了龚刚模。”他不知道此时侦查早已结束,律师这样做是合法的。但经过他的这种报道,给社会上包括一些侦查机关产生一种误导,以为这真是一种伪证和串供。
  
口供雷同,本是刑事律师审查定罪证据是否合法取得、是否原始取得的基本方法,也被这位不懂刑事辩护的记者非议,按控方观点指责和辩解说:“但是经过司法调查(该记者对何为司法亦没有搞懂,将刑事侦查说成司法调查),李庄的种种造假设计经不起推敲,其“刑讯逼供”和“无法正常会见”等种种说法不攻自破。”“为设置更多障碍,李庄不断炮制出新的质疑,如检察机关移送证据不足、龚的交待笔录出现多份雷同等。”“检察机关移送的主要证据复印件,与拟在法庭举示的证据内容基本一致,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关于移送主要证据范围的规定;而笔录雷同系多位侦查员在不同时间对龚进行讯问,其内容不可避免会出现相同或相似。”把律师正常的履行职责行为,检察院的不严格按刑诉法、律师法保障律师阅卷权的行为,编排成是律师在刁难检察院,并进一步认为是一种伪证、捞钱的手法。
  
八、大肆渲染律师“捞钱”,闭口不谈有无合同、有无私下收费,渲染律师都在唯利是图。
  
该文中多处反复渲染律师的大规模“捞钱”。是煽动社会敌视律师的“最有杀伤力”的一招。在其报道中,没有一个到重庆的律师不在巧取豪夺。不交待有没有协商和合同依据,当事人自愿还是被要挟、被骗。报道称:“龚刚模的亲友“捞人”心切,再加上李庄的多番“演说”,几天之内就总共支付了245万元给“跨区域打捞队”。李庄代表“打捞队”要龚刚模的亲友承诺:若要龚刚模不判死刑,还要两三千万元,事成之后兑现。”如果此说如实,李庄涉嫌的就不是帮助伪证罪。而是违反执业纪律、违反律师法的行为,应当受行政处罚和惩戒。如果虚构事实骗钱,还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这篇报道没有交待这些费用是辩护费还是其他代理费,是律师提出还是家属自愿,是进律师所的帐还是自落腰包。而是笼统地用讥讽口吻说:“迫于无奈,龚云飞又托人再次给李庄的账户“装”了100万元。”好象律师收钱就是犯罪。重庆案件中,律师和“钱”似乎结下不解之缘,如沸沸扬扬的女律师和法官勾结进帐4千万之类。我们不排除律师队伍中确有唯利是图者,严重违规高标准收费者,但此文的渲染,似乎中国的律师都在不顾公义和道德趁火打劫,把律师涂抹成比黑社会还坏。这种无知和偏见,在一个中央的青年大报上出现,体现了中国现阶段法治意识的倒退和观念的混乱。中国青年报如果是一份有责任感的报纸,应当郑重向全国律师界公开道歉。(12月14日)